修法保障勞工病假權 勞動部:預計明年元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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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保障勞工病假權 勞動部:預計明年元旦上路
為保障勞工因身體不適能安心請假,勞動部20日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明定勞工一年內請病假未超過10天者,雇主不得作出不利處分。新制預計自2026年上路。
因長榮航空孫姓空服員抱病執勤後不幸病逝,引發社會對勞工「不敢請病假」狀況的高度關注。勞動部完成訪談與勞檢後,確認企業制度及管理文化確有影響請病假的因素,宣布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以強化勞工病假權益保障,預計自明年(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孫姓空服員於 9 月帶病執勤返台後病逝,勞動部職安署及桃園市府勞檢處自 10 月中旬起展開訪談,對當班組員、家屬及工會進行調查。結果顯示,長榮航空存在「過度運用勤惰管理」等管理問題,使組員擔心請病假遭不利對待,導致「不敢請」或「帶病上班」情況。

勞動部次長李健鴻表示,此事件凸顯現行制度在病假保障上尚有不足,勞動部除立即要求航空公司改善外,也啟動制度檢討。

勞動部於 11 月 10 日召開「研議保障勞工病假權會議」,邀集全國性勞雇團體、工會、民間倡議組織及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討論病假制度改革方向。綜合各界意見後,勞動部提出四大修法重點,並納入最新「勞工請假規則」:

一、病假未逾 10 日不得為不利處分

明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時,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括降調、懲戒、刪減福利等。

二、舉證責任由雇主負擔

考量勞工證明不利處分與病假之因果關係較為困難,一旦勞工指出疑似遭受不利對待,須由雇主證明與請病假無關。

三、考核不得以病假天數為唯一因素

雇主的人事考評須以工作能力、態度與績效為基準,不得單以病假多寡決定績效或影響升遷。

四、全勤獎金扣除需合理且明確

全勤獎金必須清楚訂於工作規則或契約中;即使因請病假扣獎金,也不得違反比例原則,不得出現「未足月請一次病假即全數沒收」的不合理規範。

勞動部指出,上述規定將搭配修訂後的第 7 條、第 9 條及新增 9-1 條同步上路,確保制度具體且可執行。

此次修法亦同步調整與家庭照顧相關的請假制度。因應高齡化與少子化所帶來的照顧需求,勞動部修訂規定: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得請事假,且可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因家庭照顧而請事假者,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勞動部表示,相關規範將更符合現代家庭照顧情境,提升職場友善度。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回應,肯定此次修法能使請假權保障更完善,但仍憂心「不利處分」樣態未明確列舉,恐讓雇主以不同名目規避規定,呼籲未來法條應更具體化,避免「文字遊戲」空間。

工會也再次對孫姓空服員事件表達遺憾,並指事件涉及管理與制度雙重問題,呼籲長榮航空與相關主管應承擔責任、與家屬協商。

勞動部強調,良好的請假制度不僅保障勞工健康,也有助企業運作與形象。若勞工因畏懼損失獎金、績效而不敢請假,不僅易延誤病情,更可能造成傳染職場、影響判斷或導致失誤,反而提高企業風險。

勞動部表示,修法上路後將加強宣導與法遵協助,期待藉此建立友善職場文化,讓勞工在需要休養時「不必害怕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