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部分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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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部分合憲
憲法法庭25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作出判決,宣布多項爭議條文部分違憲、部分合憲,其中涉及「總統國情報告權」、「反質詢」、「藐視國會罪」以及「人事同意權」和「調查權」的相關規定,被認定違憲,立即失效。
憲法法庭25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作出判決,宣布多項爭議條文部分違憲、部分合憲,其中涉及「總統國情報告權」、「反質詢」、「藐視國會罪」以及「人事同意權」和「調查權」的相關規定,被認定違憲,立即失效。

本次釋憲案源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6月26日正式生效後引發的憲政爭議。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府及監察院陸續聲請釋憲,並要求暫時停止適用相關條文。憲法法庭在7月19日對部分條文作出暫停適用的裁定,並於8月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最終於今日宣判。

根據憲法法庭的判決,涉及「總統國情報告」的相關條文被認定逾越立法院的憲政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大法官指出,立法院無權要求總統就國情報告內容接受質詢,也無權對國情報告施加建議或進行詢問,因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失效。

此外,國會擴大人事同意權的條文亦被宣告違憲,包括國會對NCC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提名的實質審查權,皆因牴觸責任政治及權力分立原則而被撤銷。同樣被判違憲的還有刑法141條之1中新增的「藐視國會罪」,該條文規定公務員在國會聽證會或質詢中若作虛偽陳述,將面臨刑事處罰。大法官認為此條文侵犯了公務員的權利,對責任政治也無助益。

另一方面,針對立法院「調查權」的相關規定,大法官認為,國會雖然有監督政府的權力,但在行使調查權時不應牴觸行政與司法獨立,因此對法人或私人實施的部分懲罰性措施被判違憲。此外,國會「聽證權」的部分條文也被認為不符合憲法精神。

民進黨立院黨團表示,尊重憲法法庭的裁決,將配合修正相關法規。反之,對此持批評立場的國民黨和民眾黨則認為,判決彰顯了立法院在行使權力時應謹慎,不應越界侵犯其他憲政機關的職權。此次釋憲案反映出立法、行政與總統之間的權力平衡爭議,亦成為檢討憲政體制的重要指標。

本案判決生效後,國會職權修法中的部分條文將自動失效,未來國會將需重新評估修法內容,並就其職權範疇內行使更適當的監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