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涉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案 北院判刑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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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涉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案 北院判刑7年8月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涉入中信銀行購買高雄澄清湖大樓交易案,台北地方法院今(13)日宣判,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7年8月,並即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其餘三名共同被告分別被判刑8至9年6月不等,案件仍可上訴。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涉入中信銀行購買高雄澄清湖大樓交易案,台北地方法院今(13)日宣判,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7年8月,並即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其餘三名共同被告分別被判刑8至9年6月不等,案件仍可上訴。

本案源自2005年間所發生的「紅火案」之延伸。台北地檢署調查指出,辜仲諒當時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副董事長,與紅火公司負責人、前妹婿陳俊哲等人,涉嫌指示中信銀行透過第三方泰通公司購買澄清湖大樓,實際市值約為8.5億元,卻以高達9.5億元價格購得,造成中信銀行損失1億元。檢方認定該交易具利益輸送之嫌,構成關係人交易與財報不實。

同案被告張明田(前中信金控財務長)遭判刑8年,林祥曦(前中信銀副總經理)判刑9年6月,李聲凱(中信銀證券投顧前董事)判刑9年4月,3人同樣遭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起訴指出,除澄清湖購地案外,辜仲諒等人亦涉入處理鳳山信用合作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與奕銘公司等不良債權交易案,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相關規定,檢方另案偵辦。

法院審理期間,辜仲諒否認所有不法行為,堅稱交易過程合法,並無圖利自己或他人。然而合議庭審酌相關證據後,認定其行為已構成違法,依法作出上述刑度判決。

本案判決尚未確定,辜仲諒與其餘被告均可依法提出上訴。

【圖片來源:翻攝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