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準則預告上路 五大認定要件出爐
生活新聞中心生活

勞動部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今(21)日正式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預告期30日,蒐集各界意見後,目標於今年6月底完成法制作業、7月正式上路。
勞動部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今(21)日正式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預告期30日,蒐集各界意見後,目標於今年6月底完成法制作業、7月正式上路。新制明確界定職場霸凌認定原則、雇主防治責任及申訴調查程序,違規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加重至450萬元。
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法被視為台灣職場治理的重要里程碑,過去「被罵到懷疑人生卻無法可管」的灰色地帶,未來將有明確規範,讓「霸凌不是管理風格」成為制度共識。
根據草案內容,職場霸凌成立須符合五大要件,且原則上缺一不可。第一,事件須發生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期間,包括被派遣外出工作或遠距辦公等情況;第二,行為人須為事業單位人員,包含主管、同事,甚至部屬對主管的「下對上霸凌」亦納入適用範圍;第三,行為須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第四,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行對待勞工;第五,導致勞工身心健康受害。
勞動部職安署說明,若情節重大,即使非長期持續,也可能被認定成立。例如公開羞辱、重大威脅或極端羞辱性對待等,仍須依個案綜合判斷。
針對外界最關注的「合理管理與霸凌界線在哪裡」,官員舉例說明,若一項工作一般需一個月完成,主管卻刻意要求特定員工三天內完成,且無正當理由,即可能構成逾越合理管理範圍。換言之,主管可以要求績效,但不能把KPI當投石器。
草案也列出五類常見不當行為樣態,作為雇主與調查單位判斷依據,包括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及名譽侵害等。例如長期辱罵、刻意孤立、不合理剝奪工作資源、濫權施壓、散布羞辱性言論等,都可能落入霸凌範疇。
至於網友常戲稱「辦公室訂珍奶沒揪我」、「雞排團購排除我」是否算職場霸凌,勞動部表示,原則上若與業務執行無關,不當然構成職場霸凌,但若主管藉由工作安排、加班訂餐等方式,持續刻意排擠特定員工,仍可能被認定違法,需依情境綜合判斷。
新制也依企業規模設下不同義務門檻。1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設置申訴管道;3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訂定防治措施並建立申訴處理機制;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則須成立調查小組,且成員半數以上須為外部專家,以提高公正性。
若勞工不服調查結果,企業內部須設申復機制。100人以上企業須另設審議委員會,至少3人組成,且三分之二以上須為外聘委員。勞動部也要求參與調查人員須接受至少3小時教育訓練,避免調查流於形式。
在申訴期限方面,受害勞工須於霸凌行為終了後3年內提出申訴;若已離職,則須於離職1年內提出。勞動部表示,此設計兼顧受害者蒐證與法律安定性,避免案件無限期延宕。
針對企業最高負責人涉霸凌案件,新制提供外部救濟管道。若加害人為董事長、總經理、負責人等最高管理者,勞工可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政府受理調查,並同步啟動保護措施。調查原則上須於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當事人若不服結果,可循訴願或司法程序救濟。
勞動部指出,除法規上路外,也同步規劃配套措施,包括建立全國職場霸凌通報系統、培訓調查專業人才、建置外部專家資料庫、補助中小企業聘請外部調查人員,以及加強宣導與法遵教育訓練。
勞動部強調,職場霸凌防治已是雇主法定義務,不再只是企業文化選配題。未來若企業消極不處理、未設機制或違反保護責任,將面臨高額裁罰。隨著新制即將上路,台灣職場也將正式告別「忍一下就過了」的舊時代,邁向更具尊嚴與安全的工作環境。
【圖片來源:中央社】
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法被視為台灣職場治理的重要里程碑,過去「被罵到懷疑人生卻無法可管」的灰色地帶,未來將有明確規範,讓「霸凌不是管理風格」成為制度共識。
根據草案內容,職場霸凌成立須符合五大要件,且原則上缺一不可。第一,事件須發生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期間,包括被派遣外出工作或遠距辦公等情況;第二,行為人須為事業單位人員,包含主管、同事,甚至部屬對主管的「下對上霸凌」亦納入適用範圍;第三,行為須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第四,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行對待勞工;第五,導致勞工身心健康受害。
勞動部職安署說明,若情節重大,即使非長期持續,也可能被認定成立。例如公開羞辱、重大威脅或極端羞辱性對待等,仍須依個案綜合判斷。
針對外界最關注的「合理管理與霸凌界線在哪裡」,官員舉例說明,若一項工作一般需一個月完成,主管卻刻意要求特定員工三天內完成,且無正當理由,即可能構成逾越合理管理範圍。換言之,主管可以要求績效,但不能把KPI當投石器。
草案也列出五類常見不當行為樣態,作為雇主與調查單位判斷依據,包括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及名譽侵害等。例如長期辱罵、刻意孤立、不合理剝奪工作資源、濫權施壓、散布羞辱性言論等,都可能落入霸凌範疇。
至於網友常戲稱「辦公室訂珍奶沒揪我」、「雞排團購排除我」是否算職場霸凌,勞動部表示,原則上若與業務執行無關,不當然構成職場霸凌,但若主管藉由工作安排、加班訂餐等方式,持續刻意排擠特定員工,仍可能被認定違法,需依情境綜合判斷。
新制也依企業規模設下不同義務門檻。1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設置申訴管道;3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訂定防治措施並建立申訴處理機制;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則須成立調查小組,且成員半數以上須為外部專家,以提高公正性。
若勞工不服調查結果,企業內部須設申復機制。100人以上企業須另設審議委員會,至少3人組成,且三分之二以上須為外聘委員。勞動部也要求參與調查人員須接受至少3小時教育訓練,避免調查流於形式。
在申訴期限方面,受害勞工須於霸凌行為終了後3年內提出申訴;若已離職,則須於離職1年內提出。勞動部表示,此設計兼顧受害者蒐證與法律安定性,避免案件無限期延宕。
針對企業最高負責人涉霸凌案件,新制提供外部救濟管道。若加害人為董事長、總經理、負責人等最高管理者,勞工可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政府受理調查,並同步啟動保護措施。調查原則上須於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當事人若不服結果,可循訴願或司法程序救濟。
勞動部指出,除法規上路外,也同步規劃配套措施,包括建立全國職場霸凌通報系統、培訓調查專業人才、建置外部專家資料庫、補助中小企業聘請外部調查人員,以及加強宣導與法遵教育訓練。
勞動部強調,職場霸凌防治已是雇主法定義務,不再只是企業文化選配題。未來若企業消極不處理、未設機制或違反保護責任,將面臨高額裁罰。隨著新制即將上路,台灣職場也將正式告別「忍一下就過了」的舊時代,邁向更具尊嚴與安全的工作環境。
【圖片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