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病關係QandA(上)】遇上醫療糾紛,除了訴訟還有其他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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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衛福部統計,103至107年每年平均約411件醫療訴訟,醫病關係仍屬緊張狀態,除了耗損司法資源,更浪費醫療資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透過調解、和解、調處和仲裁,以協商的方式化解醫療紛爭,舒緩醫病間的緊張關係。
李兆環律師解釋,私人之間的紛爭,只要是透過訴訟外的處理機制,都可稱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最常見有調解、和解和仲裁等,尤其聲請法院調解的情形下,如調解成立,法院會即時製作調解筆錄,將兩造談妥之調解條件內容記載於調解筆錄內,調解成立即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日後對方不依調解筆錄履行,則可依此調解筆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保障權益。
1和解:
指由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磋商「讓步」,尋求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又可分「訴訟上和解」和「訴訟外和解」。「訴訟上和解」是雙方在訴訟過程中有意試行和解,或法官主動促成和解,如果訴訟上和解成立,其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
「訴訟外和解」則是雙方當事人選擇庭外和解,這種方式經律師觀察,有時會因為互信基礎不夠,或醫療爭議較嚴重,故早期願意和患者家屬直接坐下來談的涉案醫師比例不高,院方大多是委外由律師或院內醫療關懷小組處理,因此家屬常覺得缺乏誠意。此外,訴訟外和解做成的和解書不像前述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若對方不履約,必須以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債務人履行。
2調解:
「和解」是僅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而「調解」指醫療紛爭發生後,有公正的第三方居中協調處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民眾可向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縣市政府衛生局所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申請或向法院聲請調解。
律師指出,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及法院進行的調解都等同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但縣市政府衛生局所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只等同一般契約,如果不履行約定,尚需透過訴訟確定,才能強制執行。因此,民眾可以選擇最方便、信任的機關進行調解,在這裡可以建議民眾,向法院聲請調解,如法院調解成立,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效力。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對於依法得和解的爭議,先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成立仲裁庭以排解紛爭。雖然當事人需付一筆仲裁費用,但仲裁判斷結果,在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
不過律師提到,仲裁較常用於工程爭議事項,先定契約約定若有紛爭將以仲裁方式處理,不走訴訟流程。然而患者看病時,醫病雙方通常不會希望治療有問題,不太會先訂下契約,因此在醫療紛爭處理較少見用仲裁方式處理。
1和解:
指由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磋商「讓步」,尋求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又可分「訴訟上和解」和「訴訟外和解」。「訴訟上和解」是雙方在訴訟過程中有意試行和解,或法官主動促成和解,如果訴訟上和解成立,其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
「訴訟外和解」則是雙方當事人選擇庭外和解,這種方式經律師觀察,有時會因為互信基礎不夠,或醫療爭議較嚴重,故早期願意和患者家屬直接坐下來談的涉案醫師比例不高,院方大多是委外由律師或院內醫療關懷小組處理,因此家屬常覺得缺乏誠意。此外,訴訟外和解做成的和解書不像前述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若對方不履約,必須以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債務人履行。
2調解:
「和解」是僅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而「調解」指醫療紛爭發生後,有公正的第三方居中協調處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民眾可向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縣市政府衛生局所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申請或向法院聲請調解。
律師指出,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及法院進行的調解都等同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但縣市政府衛生局所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只等同一般契約,如果不履行約定,尚需透過訴訟確定,才能強制執行。因此,民眾可以選擇最方便、信任的機關進行調解,在這裡可以建議民眾,向法院聲請調解,如法院調解成立,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效力。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對於依法得和解的爭議,先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成立仲裁庭以排解紛爭。雖然當事人需付一筆仲裁費用,但仲裁判斷結果,在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
不過律師提到,仲裁較常用於工程爭議事項,先定契約約定若有紛爭將以仲裁方式處理,不走訴訟流程。然而患者看病時,醫病雙方通常不會希望治療有問題,不太會先訂下契約,因此在醫療紛爭處理較少見用仲裁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