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體制下的國家定位與兩岸定位:內外台灣主體、兩岸一中概念

童振源兩岸
憲政體制下的國家定位與兩岸定位:內外台灣主體、兩岸一中概念
根據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兩岸互動的政治基礎具體可能為何?中華民國憲法兼具台灣主體性與模糊一中的概念,具有整合台灣內部共識與奠定兩岸互動基礎的雙重可能性。對內事務與對外關係上,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強調台灣主體性的國家定位;但在兩岸關係上,中華民國政府應該運用模糊一中的概念創造兩岸互動與和解的政治基礎。
從憲法領土、起源與條文來看,中華民國憲法具有模糊一中的概念。中華民國的領土分成兩部分,有效管轄境內領土為台澎金馬,但是憲法固有疆域還包括大陸與外蒙古,為中華民國之管轄境外領土。此外,中華民國的憲法起源於中國大陸,而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制定是「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表示兩岸存在未統一前的特殊關係。

上述事實都說明中華民國憲法具有模糊一中的概念,但不能說中華民國憲法具有一中原則。馬英九政府已經多次公開表示無法接受「大陸的一個中國原則」。但是,馬政府的說法容易讓外界混淆,聽起來好像是,台灣有自己的一中原則(可能是一中各表),但不接受大陸的一中原則,但這兩個原則的區別卻沒有說清楚,而且國際社會普遍知道的、甚至接受的是大陸的一中原則。

更具體而言,大陸的一中原則處理六個面向議題:1、領土的歸屬(台灣與大陸是兩岸各自憲法主張的領土);2、兩岸關係的本質(兩岸關係是國內關係、非國際關係);3、兩岸政府的定位(大陸政府是中央政府、台灣政府是地方政府);4、兩岸統一的正當性與必然性(無論是經由武力或和平的方式);5、國際代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6、國際參與權(中國不能有兩個代表)。

大陸的一中原則的第1-3面向涉及到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規範,但是第4-6面向是國際政治的產物,不是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規範。兩岸是否以武力解決政治衝突涉及區域和平利益,而中國或台灣的代表權與參與權也是國際角力結果。

台灣無法接受一中原則的主要原因是:國際社會普遍承認「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中華民國,而且承認「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是中華民國政府。因此,當中華民國政府詮釋中華民國是「中國」或「一個中國」而主張「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時,等於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一切主張具有正當性,包括外交圍堵與武力威脅,因為國際上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兩岸問題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政,不容他國干預。

根據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一中概念」與「一中原則」不同的地方在於:中華民國領土包括台澎金馬、大陸與外蒙古,與大陸的「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有落差的。其次,兩岸關係是特殊關係,但不是國內關係。第三,兩岸政府對等分治、互不隸屬,不是中央與地方關係。第四,兩岸統一必須透過和平方式,獲得台灣人民經由民主程序同意。第五,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上代表台灣,而且有資格代表台灣參與國際組織與進行外交活動。

在兩岸關係的本質上,中華民國憲法將領土區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並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兩地人民之交流。然而,兩岸關係的本質不是兩岸領土之關係,領土與領土之間是不會互動的,而是兩岸人民、社會與政治團體之互動關係。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規範兩岸人民互動之關係,並沒有規範如何定位中華民國政府與體制,與大陸地區存在的一個政府與體制,甚至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一個主權國家的互動關係。

由於兩岸的憲法領土主張絕大部分重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不包括外蒙古及部分周邊領土,見圖2),但是在治權上完全分立,因此兩岸關係是一種特殊關係。兩岸關係並非國內關係,因為在大陸實存另外一個國家與政府,中華民國的憲法、法律與統治權無法適用到大陸,大陸為中華民國之管轄境外領土。兩岸關係互動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的兩套憲法秩序(不包括外蒙古)互動關係,兩岸政府是對等分治、互不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