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綠能收賄案一審判4年10月 雲林議長黃凱:上訴捍衛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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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綠能收賄案一審判4年10月 雲林議長黃凱:上訴捍衛清白
無黨籍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因擔任縣議員期間涉嫌收受綠能光電業者賄款並護航業者申設案場,新北地方法院今(22)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一審判處黃凱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同案被告、前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長李俊興,則依洩密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無黨籍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因擔任縣議員期間涉嫌收受綠能光電業者賄款並護航業者申設案場,新北地方法院今(22)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一審判處黃凱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同案被告、前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長李俊興,則依洩密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檢調調查指出,黃凱於民國109年間擔任雲林縣議員時,涉嫌收受綠能光電廠商新台幣1480萬元賄賂,並與時任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合作,協助業者關切光電案場申設進度、處理地方陳抗,並讓業者「優先」取得縣府核發的電業籌設同意函。新北地檢署去年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黃凱等9人。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黃凱隨即發表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制度與法院審理結果,但對判決內容感到遺憾與不平,認為仍有多項事實與法律觀點有待進一步釐清。他強調,自己從事公共事務始終秉持對雲林及鄉親負責的態度,相關作為皆出於職責與公共利益考量,並無任何不法意圖。

黃凱指出,目前案件仍屬司法程序中的一個階段,尚未定讞,已與律師團隊充分討論,將依法提起上訴,透過更完整的審理程序,爭取還原事實真相、捍衛清白。他也表示,在司法程序未確定前,仍將堅守崗位,持續監督縣政、為民服務,不讓個人事件影響議會運作與公共利益。

雲林縣政府民政處則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民意代表涉犯貪污罪,須待判決確定後才會解職;若一審判決後20日內,當事人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即告確定,屆時由內政部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同案被告李俊興則回應,相關行政作業均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辦理,對於一審判刑結果,將依法提出上訴。雲林縣政府表示,洩密罪尚不影響其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續將待全案定讞後再行研議相關人事處置。

【圖片來源:翻攝自黃凱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