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第1波求償案更二審 高院判賠1.7億餘元

生活新聞中心生活
RCA第1波求償案更二審 高院判賠1.7億餘元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長期使用有毒化學物質導致環境污染與員工罹病的工殤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日(15日)裁定,RCA及其控股公司須連帶賠償222名受害勞工共新台幣1.7億餘元。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長期使用有毒化學物質導致環境污染與員工罹病的工殤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日(15日)裁定,RCA及其控股公司須連帶賠償222名受害勞工共新台幣1.7億餘元。

RCA自1970年起在台設廠,因長期違法排放含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劇毒化學物質的廢料,導致飲用地下水與工作環境遭嚴重污染,約1300名員工罹癌,其中200人死亡。受害勞工於1998年成立「RCA員工關懷協會」,分成A組(死亡勞工家屬)、B組(罹患重大疾病者)及C組(無外顯疾病者)三類進行求償。

2018年,最高法院首度判決RCA及控股公司需連帶賠償262名A、B組受害人共5.1億元,加計利息總額達7億多元。2022年,另有24人獲判賠5470萬元。然而,C組的222名勞工訴訟因未能明確證明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案件發回更審,今日做出更二審判決。

在此次更二審中,法院認定C組勞工雖無外顯疾病,但其工作環境長期暴露於31種有毒化學物質,包括三氯乙烯與新增的鉛元素,對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構成侵害。其中,94名無外顯疾病者因身體權受損,亦被判應獲賠償。

專家證人指出,長期接觸鉛可能引發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等健康問題,這些科學證據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法院認為,受害勞工不應承擔過高舉證責任,應以合理程度降低舉證門檻,確保弱勢勞工的基本權益。

此外,法院指出,RCA不僅未告知員工接觸有害物質的風險,還涉嫌銷毀相關證據,影響流行病學調查的完整性,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最終裁定RCA及控股公司須連帶賠償總金額1.7億餘元。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在判決後表示,儘管賠償金額仍未達合理期待,但對於漫長訴訟的進展感到欣慰。她提到,許多會員已從黑髮打到白頭,甚至在正義抵達前便離世,部分家庭由繼承人接續求償,冀望此案能夠儘速定讞,為受害者帶來最後的安慰。

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則對法官肯定勞工權益的見解表示肯定,但認為賠償金額低於原本期望,將與協會討論是否再提上訴。他強調,本案凸顯降低勞工舉證責任的重要性,未來希望能進一步推動相關司法改革。

目前判決結果仍可上訴,後續發展將持續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也將為環境與勞工正義樹立重要參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