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比例代表制 大法官宣告「不違憲」
政治新聞中心政治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立法委員選舉第7屆開始採「區域立委單一選區制」,與「不分區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立法委員選舉第7屆開始採「區域立委單一選區制」,與「不分區立委及僑委部分之政黨比例代表制」二制混合並立,前者79席由直轄市、縣市劃分選區,每區選出立委1人(含原住民6人);後者34席依政黨名單投票,獲得政黨選舉票5﹪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席次。
蘋果日報報導,第7屆立委選舉於97年1 月12 日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8日公告當選人名單,但制憲聯盟、公民黨、綠黨認為,政黨比例代表制設下得票5﹪才能分配不分區席次的門檻,侵害平等選舉原則與平等權、參政權,因此打行政訴訟,主張第7屆立委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但敗訴定讞,隨即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作成釋字第721號解釋,宣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項各規定不違憲。主要理由是5﹪政黨門檻雖可能造成選票不等值現象,但目的是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效率,況且從近年選舉結果來看,政黨比例代表制並未剝奪國、民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可能,因此不違憲。
【圖片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