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案 大法官:不在違憲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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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案 大法官:不在違憲範圍內
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釋字第732號解釋,媒體報導,美河市案徵收毗鄰地違憲,地主擬向台北市政府求償逾百億元。地主委任律師表示將提起再審。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30日說,媒體日前報導釋字第732號解釋「美河市徵地違憲案」內容都不正確。美河市案所聲請釋憲的土地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因此不能翻案再審。
台北市捷運局辦理新店線萬隆站、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土地徵收,新店線萬隆站地主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宣告違憲。

大法官說,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甚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如非為公用,則須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

大法官說,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將使土地資源之利益重新分配或移轉予國家或其他私人享有,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之特別犧牲。

大法官認為,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進行開發,並非達成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地區發展並利國家建設經費之取得目的所不得不採之必要手段,且非侵害最小之方式。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