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偶發集會遊行要許可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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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偶發集會遊行要許可 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第718號解釋,認為《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的但書,有關「偶發性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第718號解釋,認為《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的但書,有關「偶發性」、「緊急性」集會遊行申請採許可制,違反《憲法》規定,也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至於這類集會遊行是否改採報備制,應由立法者立法決定。

蘋果日報報導,718號解釋也延續2008年的445號解釋,認為一般室外遊行都要許可,針對外界關心目前方興未艾的學生攻佔立法院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副處長劉麗芬表示,學生佔領議場屬室內集會,不適用本號解釋,而立法院外集會遊行部分,據了解,學生有提出申請。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718號解釋是由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提出聲請,2008年間陳法官審理台大社會系學李明璁抗議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發起「野草莓運動」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以及桃園地院錢建榮等法官,審理2007年律師陳達成率眾到慈湖舉辦「兩蔣入土為安活動」,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等案,由相關法官聲請釋憲。

718號解釋也針對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提出說明,指緊急性集會遊行,是指「事起倉促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的緊急性集會」,偶發性集會遊行則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的偶發性集會、遊行」。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