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台中勞資協議爆爭議 勞動部:可提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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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光台中勞資協議爆爭議 勞動部:可提民事訴訟
台灣美光記憶體公司與台中工會21日宣布達成協議,但協議內容及簽署程序引發部分工會會員不滿。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與美光桃園工會28日前往勞動部抗議,勞動部回應,這份協議屬於民法上的一般性契約,並非團體協約,不受最長3年期限限制,若會員對效力有疑義,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美光台中廠勞資協議引發爭議!台灣美光記憶體公司與台中工會21日宣布達成協議,並取消原訂22日的勞資調解,但協議內容及簽署程序引發部分工會會員不滿。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與美光桃園工會28日前往勞動部抗議,質疑協議未充分取得會員授權、和平條款期限可能超過3年,且桃園工會遭排除在協商之外。勞動部回應,這份協議屬於民法上的一般性契約,並非團體協約,不受最長3年期限限制,若會員對效力有疑義,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台灣美光記憶體與台灣美光記憶體工會(台中工會)21日共同宣布,雙方已就多項勞資議題達成共識並簽署協議。不過,原先共同提出訴求的台灣美光晶圓工會(桃園工會)並未參與此次協商,引發不滿,部分台中工會會員也質疑協議內容不透明,已尋求連署,希望重新檢討協議效力。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姚光祖指出,台中與桃園工會原本共同爭取額外一次性獎金、IPP制度改革、禁止搭便車條款及禁止報復條款等訴求,但台中工會在相關要求尚未明確落實前,就與資方簽署協議,且會員未充分掌握內容,讓基層感到錯愕。

勞團質疑,台中工會幹部原先獲得的授權是否涵蓋此次一般性協議,以及據傳長達8年、10年的和平條款,是否藉由一般契約形式,規避《團體協約法》對團體協約最長3年的限制。

此外,協議據傳包含保密條款及高達1億5000萬元的職工福利金提撥,勞團認為,若會員無法得知協議內容,恐影響監督與參與權益,要求勞動部說明相關法律適用及救濟方式。

對此,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爭議科長金士平表示,依《團體協約法》第28條,團體協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但台中美光此次簽署的協議,根據勞資雙方及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說明,屬於一般性協議,因此不適用團體協約的期限規定。

至於協議是否超出工會代表授權範圍,勞動部指出,工會依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代表協商,所簽訂的一般性協議具有民法契約性質,若會員對協議效力有疑問,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釐清。

針對職工福利金議題,勞動部也說明,《團體協約法》第12條允許勞資雙方就工資、工時、企業福利及其他共同遵守事項進行協商,包括提高職工福利金提撥上限或數額,均可納入團體協約,法律並未禁止。

不過,美光桃園工會理事長林哲瑞質疑,桃園與台中工會原本共同提出訴求,勞動部也曾派員參與協商,卻未讓桃園工會參與台中協議過程,要求主管機關說明原因。

目前桃園美光工會仍持續爭取分潤制度等訴求,預定11月6日再次與資方協商。勞動部表示,將會同桃園市政府持續提供協助,促進雙方溝通、尋求共識,盼勞資爭議儘速獲得解決。

【圖片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