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訊電能涉吸金逾2.19億 檢起訴謝姓執行長求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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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訊電能涉吸金逾2.19億 檢起訴謝姓執行長求刑16年
華訊電能公司以投資FAFAGO綠能充電樁,涉非法吸金逾新台幣2.19億元。台北地檢署今天起訴謝姓執行長等25人及華訊公司,認謝男主導且否認犯行,建請法院判刑16年以上。
華訊電能公司涉嫌以「FAFAGO綠能充電樁」投資方案,對外宣稱投資30萬元即可享有每月固定收益3520元、年化報酬率約14.08%,吸引民眾投入資金,台北地檢署查出,華訊實際建置充電樁不到200支,招攬投資數量卻遠高於實際建置數,並涉嫌以後期投資人的資金支付前期投資人收益,2024年至2026年間非法吸金達2億1905萬餘元。北檢今天(5日)偵查終結,依違反《銀行法》、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起訴執行長謝博鈞等26人,並對謝博鈞建請法院判刑16年以上;實際負責人陳朋志因未到案,已發布通緝。

檢方調查,華訊電能及相關事業由對外化名「陳建寰」的陳朋志實際掌控,負責公司營運、資金調度、投資收益發放及充電樁建置;謝博鈞擔任執行長,負責經營管理、統籌業務、招募人員、製作投資簡報及指導業務招攬話術,林家銘則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

華訊自2024年起推出「FAFAGO綠能充電樁」投資方案,透過臉書廣告,以及台北、台中、高雄等地舉辦的加盟展、投資說明會招攬民眾,宣稱每認購1個充電樁須支付30萬元,由公司負責選址、安裝及後續營運管理,投資人不必實際參與經營。

業務人員並宣稱,每個充電樁每月可保證最低收益3520元,換算年化報酬率約14.08%;投資期滿3年後,可由華訊以原價7折、即21萬元買回,若選擇繼續持有或加碼投資,還可享有「買二送一」、「買三送二」等優惠;若充電樁延遲建置,公司則提供相關補償金。

不過,檢方認定,投資人的報酬並非依照特定充電樁實際營收計算,實質上是華訊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再約定支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高額報酬,涉嫌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

檢方進一步查出,華訊實際建置的充電樁數量與招攬投資規模嚴重不符,2024年間實際設置不到200支,截至2026年3月也僅約187支,部分案場每月營收甚至只有數百元,營運收益根本不足以支應對投資人承諾的固定報酬。

然而,謝博鈞、陳朋志等人明知公司營運及充電樁收益不足,仍持續對外招攬投資。檢方指控,華訊收取資金後,未按照投資人認購數量建置相對應充電樁,反而將部分投資款拿來支付高額業務獎金、前期投資人的收益及補償金,其中業務獎金最高占投資款約30%,形成以後期資金支應前期收益的「後金補前金」模式。

此外,檢方認為部分吸收的資金還被轉入華訊智慧、巨曜等關係企業、員工及個人帳戶,再透過多層轉匯、帳戶間往返匯款及現金提領等方式,涉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務長吳娉慧涉嫌負責保管公司存摺、印章並執行資金轉匯及現金提領,因此與謝博鈞另涉《洗錢防制法》罪嫌。

隨著公司資金鏈出現問題,華訊陸續無法正常支付投資收益,投資人發現辦公處所搬遷、無法取得原先承諾款項後陸續報案。北檢隨後指揮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新北市樹林警分局及新北市刑大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今年6月發動搜索、拘提相關人員到案。

北檢統計,華訊非法吸金金額共計2億1905萬800元。全案偵結後,檢方依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等罪起訴謝博鈞、財務長吳娉慧、登記負責人林家銘及相關業務、行政人員等共26人,謝博鈞另被控加重詐欺罪,華訊電能公司法人部分也依《銀行法》規定起訴、請求科處罰金;陳朋志則因未到案遭通緝。

檢方認為,謝博鈞身為執行長,在整起投資方案中居於主導地位,不僅統籌業務、設計招攬方式,還以業務獎金名義取得高額利益,並涉嫌參與犯罪所得分流及層轉;在發現公司金流已無法支應投資人分潤後,又企圖與陳朋志切割,且偵查期間仍否認犯行,造成投資人鉅額損失、惡性重大,因此建請法院量處16年以上有期徒刑。

【圖片來源:翻攝自法務部調查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