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贈拾荒婦回收電鍋遭貪污起訴 一審判3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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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涉嫌將回收的電鍋,轉贈給拾荒的阿嬤,被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引發外界議論。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台北市環保局一名服務逾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回收車上一只仍堪用的舊電鍋測試後轉贈給拾荒老婦,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雖然電鍋經鑑定殘值僅32.56元,但因回收物上車後即屬市府財產,黃員的善意行為仍被認定涉犯職務侵占。士林地方法院今(2)日宣判,考量動機助人、金額微小又自首,全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併褫奪公權1年。案件可上訴。
事件發生於2024年7月26日。時任北投區清潔隊隊員的黃男,於執勤期間在回收車上看到一只外觀良好的大同電鍋,懷疑仍可使用,便先帶回家測試,隔日將電鍋送給在新莊一帶以撿拾回收維生的老婦人。他向調查人員坦言,老婦常吃冷飯,「若有電鍋,至少能煮粥、吃熱飯」。
然而清潔隊內出現「有人私拿回收物」的傳言,主管調閱影像確認後要求黃員繳回電鍋。黃員因不好意思向老婦索回,遂自費購買一個新電鍋換回原鍋,並如實向政風單位說明,隨後主動向廉政署自首。
依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回收物一旦上車即屬市府資產,清潔隊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檢方認為,黃員雖未圖利,仍屬「利用職務機會擅自取走公家財物」,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職務侵占罪,依法「不得不訴」。
不過檢察官也於起訴書中明白指出,全案情節輕微、金額低到僅32.56元,黃員又自白、自首,已繳回物品,符合減輕其刑之要件,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士林地院今日宣判時指出,黃員並無不法所得,動機為助人,且全案損害程度極低,認定其非出於貪念。法院最終裁定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量刑顯著低於法條原本5年以上重罪的門檻。
電鍋殘值僅32元、卻可能構成重罪的案例,引發社會熱議。外界質疑,小額、非謀利的行政程序性違失,若套用貪污重罪,恐不符比例原則。
對此,法務部表示,外界對「小額貪污量刑過重」問題反映強烈,政府已充分聽見,並已研擬《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其中包括:
•調整小額案件刑度、提高量刑彈性
•擴大緩起訴適用範圍
•建立更符合比例原則的制度
台北市環保局回應,黃員為資深員工,平時表現良好,可能因年長、重視人情,想幫助弱勢者才會誤觸規定。局方強調,內部調查期間,黃員甚至因不忍向老婦索回原物而自費購買替換,顯見並無惡意。
黃員的善意舉動從「暖心」變「觸法」的發展,讓社會再度關注制度如何取得「依法行政」與「人性彈性」間的平衡。案件後續仍可上訴,而未來修法方向、制度調整,也將是各界持續關注的焦點。
【圖片來源:翻攝自維基百科】
事件發生於2024年7月26日。時任北投區清潔隊隊員的黃男,於執勤期間在回收車上看到一只外觀良好的大同電鍋,懷疑仍可使用,便先帶回家測試,隔日將電鍋送給在新莊一帶以撿拾回收維生的老婦人。他向調查人員坦言,老婦常吃冷飯,「若有電鍋,至少能煮粥、吃熱飯」。
然而清潔隊內出現「有人私拿回收物」的傳言,主管調閱影像確認後要求黃員繳回電鍋。黃員因不好意思向老婦索回,遂自費購買一個新電鍋換回原鍋,並如實向政風單位說明,隨後主動向廉政署自首。
依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回收物一旦上車即屬市府資產,清潔隊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檢方認為,黃員雖未圖利,仍屬「利用職務機會擅自取走公家財物」,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職務侵占罪,依法「不得不訴」。
不過檢察官也於起訴書中明白指出,全案情節輕微、金額低到僅32.56元,黃員又自白、自首,已繳回物品,符合減輕其刑之要件,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士林地院今日宣判時指出,黃員並無不法所得,動機為助人,且全案損害程度極低,認定其非出於貪念。法院最終裁定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量刑顯著低於法條原本5年以上重罪的門檻。
電鍋殘值僅32元、卻可能構成重罪的案例,引發社會熱議。外界質疑,小額、非謀利的行政程序性違失,若套用貪污重罪,恐不符比例原則。
對此,法務部表示,外界對「小額貪污量刑過重」問題反映強烈,政府已充分聽見,並已研擬《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其中包括:
•調整小額案件刑度、提高量刑彈性
•擴大緩起訴適用範圍
•建立更符合比例原則的制度
台北市環保局回應,黃員為資深員工,平時表現良好,可能因年長、重視人情,想幫助弱勢者才會誤觸規定。局方強調,內部調查期間,黃員甚至因不忍向老婦索回原物而自費購買替換,顯見並無惡意。
黃員的善意舉動從「暖心」變「觸法」的發展,讓社會再度關注制度如何取得「依法行政」與「人性彈性」間的平衡。案件後續仍可上訴,而未來修法方向、制度調整,也將是各界持續關注的焦點。
【圖片來源:翻攝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