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憲訴法修法違憲失效 3大法官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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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9日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立法程序存在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及權力分立原則,宣告相關修法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不過,3位大法官隨即提出不同意見書,質疑憲法法庭本身未依法合法組成,判決不具效力。
憲法法庭今天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立法程序存在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及權力分立原則,宣告相關修法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不過,3位大法官隨即提出不同意見書,質疑憲法法庭本身未依法合法組成,判決不具效力。
立法院於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明定大法官總額15人,憲法法庭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的大法官不得少於9人。行政院今年1月2日通過覆議案並移請立法院覆議,但1月10日遭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否決。隨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聲請暫時處分與釋憲,憲法法庭於5月受理並召開公開說明會。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出,相關修法未踐行充分審議程序,且以法律方式實質癱瘓憲法法庭運作,已侵害憲法權力分立核心,違反憲法保障的正當立法程序,應屬違憲無效。判決生效後,憲法訴訟法回復至修法前狀態。
不過,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隨即聯名提出不同意見書,直指現任大法官僅8人,未達修法後法律所定最低10人的評議門檻,憲法法庭依法無從成立,自始欠缺審判權限,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判決,形式上即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
3位大法官強調,經總統公布生效的法律,在未經立法院依法廢止或由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宣告失效前,對大法官及憲法法庭均具拘束力,大法官亦不具「組織自主權」或「程序自主權」,不得自行變更法庭合法組成要件。
意見書並指出,憲法法庭目前無法正常運作的根本原因,在於大法官人數長期不足,解決之道應回歸憲法程序,儘速補足大法官缺額。
立法院於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明定大法官總額15人,憲法法庭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的大法官不得少於9人。行政院今年1月2日通過覆議案並移請立法院覆議,但1月10日遭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否決。隨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聲請暫時處分與釋憲,憲法法庭於5月受理並召開公開說明會。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出,相關修法未踐行充分審議程序,且以法律方式實質癱瘓憲法法庭運作,已侵害憲法權力分立核心,違反憲法保障的正當立法程序,應屬違憲無效。判決生效後,憲法訴訟法回復至修法前狀態。
不過,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隨即聯名提出不同意見書,直指現任大法官僅8人,未達修法後法律所定最低10人的評議門檻,憲法法庭依法無從成立,自始欠缺審判權限,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判決,形式上即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
3位大法官強調,經總統公布生效的法律,在未經立法院依法廢止或由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宣告失效前,對大法官及憲法法庭均具拘束力,大法官亦不具「組織自主權」或「程序自主權」,不得自行變更法庭合法組成要件。
意見書並指出,憲法法庭目前無法正常運作的根本原因,在於大法官人數長期不足,解決之道應回歸憲法程序,儘速補足大法官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