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5年首例判決出爐 3大法官仍拒絕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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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2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在「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利益而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的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的意旨並無牴觸,並宣示辯護人得依法為被告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
憲法法庭今天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在「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利益而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的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的意旨並無牴觸,並宣示辯護人得依法為被告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
憲法法庭同時指出,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因否定辯護人聲請羈押撤銷的權利,已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屏東地方法院重新裁定。
本案源於林姓男子涉犯槍砲罪遭羈押,其辯護人依刑訴法第416條第1項,為其利益聲請撤銷羈押處分,但屏東地院以聲請書未經被告本人簽名或蓋章、程序不符為由駁回確定。林男認為,相關規定將聲請人限於被告本人,排除辯護人代為聲請,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羈押屬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辯護人作為專業法律協助者,得在不違反被告明示意思的情形下,為被告利益行使聲請權,方能落實有效防禦與實質救濟,符合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此外,本案審理過程中,有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憲法法庭說明,若將拒絕評議者計入現有總額,將導致案件無法評決,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憲法法庭因此比照大法官依法迴避的處理方式,將拒絕參與評議者排除於現有總額計算之外,以確保憲法審判機制得以運作。
本案由大法官謝銘洋擔任審判長,呂太郎為主筆大法官,蔡彩貞提出協同意見書。
憲法法庭同時指出,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因否定辯護人聲請羈押撤銷的權利,已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屏東地方法院重新裁定。
本案源於林姓男子涉犯槍砲罪遭羈押,其辯護人依刑訴法第416條第1項,為其利益聲請撤銷羈押處分,但屏東地院以聲請書未經被告本人簽名或蓋章、程序不符為由駁回確定。林男認為,相關規定將聲請人限於被告本人,排除辯護人代為聲請,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羈押屬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辯護人作為專業法律協助者,得在不違反被告明示意思的情形下,為被告利益行使聲請權,方能落實有效防禦與實質救濟,符合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此外,本案審理過程中,有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憲法法庭說明,若將拒絕評議者計入現有總額,將導致案件無法評決,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憲法法庭因此比照大法官依法迴避的處理方式,將拒絕參與評議者排除於現有總額計算之外,以確保憲法審判機制得以運作。
本案由大法官謝銘洋擔任審判長,呂太郎為主筆大法官,蔡彩貞提出協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