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未具藥商資格的業者誤以為維○○、保○○等是飲品,因此於店內販售。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業者若違法販賣,將依藥事法第27條開罰,最高可罰200萬元罰鍰。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確保市民朋友消費安全,將於106(今)年配合衛福部食藥署,針對本市網咖、檳榔攤、雜貨店或超商等商店,執行無藥商執照販售藥品(如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專案稽查,若未申請藥商執照而販賣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將依藥事法92條規定處罰3~2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