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國籍爭議 政院:就任公職須依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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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國籍爭議 政院:就任公職須依國籍法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因陸配身分及是否放棄中國國籍引發爭議。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與內政部長劉世芳分別說明,陸配參選與就任公職適用不同法律,前者規範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後者則須依《國籍法》辦理,若未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程序,恐影響就職效力。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因陸配身分及是否放棄中國國籍引發爭議。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與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分別說明,陸配參選與就任公職適用不同法律,前者規範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後者則須依《國籍法》辦理,若未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程序,恐影響就職效力。

李貞秀3日宣誓就任立法委員,並表示已申請放棄中國國籍但未獲受理,引發外界對適用法規的討論。梁文傑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中指出,部分外界認為陸配就任公職應適用兩岸條例,屬於誤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僅規範陸配的「參政權」,也就是在設籍滿一定年限後得以參選;至於當選後的「就任公職」,則必須回歸國籍法的規範。

梁文傑說明,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僅適用於同一法律事項的競合,本案中兩岸條例與國籍法分別規範不同階段,並不存在適用衝突問題。他重申,陸配依法可參選,但一旦當選,就須依國籍法處理是否具備外國國籍的問題。

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也表示,《國籍法》第20條規定相當明確,擔任依法須具中華民國單一國籍的公職人員,應於就職前申請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後一年內完成喪失原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她指出,內政部已於日前正式行文提醒李貞秀及相關機關,但截至目前,內政部尚未收到李貞秀提出的退籍申請文件,因此可能尚未完成全部就職手續。

劉世芳指出,內政部是國籍法的主管機關,已善盡告知與提醒責任;至於是否構成解職,立法委員的解職機關為立法院,將由立法院依職權完成相關程序。她並舉例,過去地方民代亦曾因未符國籍法規定而遭解除職務。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補充說明,政府立場一致,只要擔任國家公職,就必須遵守現行國籍法規定,這是對國家忠誠的基本要求。行政院將在合憲、合法前提下履行憲法義務,至於個案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內政部正與立法院釐清中。

梁文傑最後再次強調,陸委會已多次說明,陸配的參政權與就任公職分屬不同法律體系,外界應回歸法制面理性討論,以免混淆制度設計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