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要課「網紅稅」! 直播主、YouTuber全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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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要課「網紅稅」! 直播主、YouTuber全入列
隨著自媒體產業快速發展,網紅、YouTuber、直播主等新興創作者逐漸形成龐大商業生態。財政部昨(10)日正式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建立網紅及相關平台的稅籍登記與營業稅申報依據。新制即日起進入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期限為同年7月15日前)
隨著自媒體產業快速發展,網紅、YouTuber、直播主等新興創作者逐漸形成龐大商業生態。財政部昨(10)日正式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建立網紅及相關平台的稅籍登記與營業稅申報依據。新制即日起進入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期限為同年7月15日前),在此期間若未依規定辦理,不予處罰。

四大課稅要件

依規範,境內網紅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須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1.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2.具備營業牌號。

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4.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

財政部指出,「境內網紅」的認定標準除上述條件外,還包括在國內設有住所、使用台灣手機門號(+886)、透過帳單地址、銀行帳戶或IP位址等可判斷為國內自然人者,均納入規範。

課稅模式與原則

根據新制,網紅將創作內容(如影音、圖文等)授權平台播放,平台自廣告主或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則依合約條件自平台取得分潤,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四方交易。相關課稅原則如下:

•符合營業人要件的網紅,其表演勞務收入須課徵營業稅(查定計算者依1%計徵)。

•平台取得的廣告或訂閱收入、網紅取得的分潤收入,均屬課稅範圍。

•課稅判斷除依契約方外,亦須參考觀眾所在地。若收看或付費觀眾位於境內,該部分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境外部分則可適用零稅率。

舉例而言,境內網紅若自YouTube獲得65元分潤,其中80%(52元)來自境內觀眾,則應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查定計算者為1%);其餘20%(13元)源自境外觀眾,則得適用零稅率。

考量新制上路初期,網紅及平台可能不熟悉規範,財政部已明訂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間內,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將免予處罰。但財政部提醒,若因疏忽違規,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強調,此舉旨在建立新興數位經濟活動的公平稅制,避免過往網紅收入因缺乏明確規範而未申報,造成稅收流失。未來關於所得稅課徵,財政部將另行發布作業規範。

【圖片來源:翻攝自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