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484268XD」偽鈔破案 計程車司機舉報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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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484268XD」偽鈔破案  計程車司機舉報建功
楊姓計程車司機今年1月載送客人,疑似收到偽鈔,遂向雲林縣虎尾警分局報案,警方循線瓦解印刷HR484268XD偽鈔集團;警方頒發感謝狀給楊姓計程車司機,感謝他提供線索協助破案。
綜合報導,千元偽鈔「HR484268XD」市面流竄,雲林地檢署指揮警察和調查局從上月起執行搜索,查扣面額逾1億元的偽鈔,瓦解以廖姓男子為首偽鈔集團,檢方以廖男等6人有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據雲林地方檢察署網站消息,本署檢察官施家榮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新北市調查處、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組成專案小組,於民國 112 年 1 月 10 日、1 月 13 日及 2 月 1 日連續3 波行動溯源追查偽鈔集團,分別前往雲林縣虎尾鎮、麥寮鄉及屏東縣、高雄市新興區、大寮區、新北市板橋區、中和區、淡水區、新莊區、五股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區、內湖區、台中市西屯區等 18 處執行拘提、搜索,帶回涉嫌偽造紙幣之張男(76 年次),黃男(80 年次)、廖男(74 年次)、洪男(76年次)、李男(54 年次)及販售偽鈔之朱男(77 年次)等共 20 人到案說明,並查扣面額合計 1 億 2088 萬 2000 元之仿真偽鈔、偽鈔之設計圖檔、交易之對話紀錄等證物,檢察官複訊後認廖男、洪男、李男均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 1 項之偽造紙幣、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之偽造通用紙幣等罪嫌疑重大,張男、黃男、朱男涉犯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之收集、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等罪嫌疑重大,6 人均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署自 112 年 1 月初接獲雲林縣民眾遭偽鈔詐騙之情資後,檢察長張春暉極為重視,即指示由本署檢察官施家榮與警、調、海巡等司法警察組成專案小組,先於 112 年 1 月 7 日拘獲行使偽鈔之張男(76 年次),並循線於 112 年 1月 8 日查得其上游黃男(80 年次),分別向法院聲押獲准後,再於 112 年 1 月13 日至高雄市新興區、大寮區等處,查得黃男之上游為販售偽鈔之朱男,復於同日循線至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中正區等處,查獲朱男上游即製造偽鈔之廖男、洪男、李男等人,對朱男等 4 人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偽鈔製造源頭雖已查獲,然為避免偽鈔持續流入市面,影響經濟,過年期間專案小組仍不停歇,積極釐清偽鈔流向,於 2 月 1 日再次執行搜索,成功遏止偽鈔竄流。

偽鈔流通將導致經濟問題與貨幣信用受損,本署極為重視,自去年坊間傳出偽鈔訊息起,即成立專案小組持續追查偽鈔集團,在專案小組努力不懈追查下,終於破獲上開偽鈔集團。本署檢察長張春暉特別呼籲,法律明定對偽造新臺幣犯罪行為將處以重罰,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3 條,偽造、變造幣券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96 條,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請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