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炸敘利亞合乎道義
伊利諾伊州埃文斯頓——敘利亞內戰已造成10萬多人死亡,近期又出現了新的暴行,
伊利諾伊州埃文斯頓——敘利亞內戰已造成10萬多人死亡,近期又出現了新的暴行,這要求我們迅速作出反應,阻止屠殺繼續進行,並嚴懲總統巴沙爾·阿薩德(Bashar al-Assad)。但對於在亂局中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據有一個普遍的困惑。從法律角度看,敘利亞政府使用化學武器並不自動構成美國進行武力干涉的理由。
但是,存在忽略法律的道德理由。而且我認為奧巴馬政府應該對敘利亞進行干預。但我們不能假裝是在依法行事。國務卿約翰·克里(John Kerry)周一談到化學武器的使用時說,「不能違反國際準則而不承擔後果。」他用了「準則」一詞,而不是「法律」,看來也是考慮到這一點。敘利亞既不是1972年簽署《禁止生物武器公約》(the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的成員國,也不是1993年《禁止化學武器公約》(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的一員。不過即使它是成員國,也要聯合國安理會來執行條約——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敘利亞簽署了1925年的《日內瓦議定書》(the Geneva Protocol),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毒氣。該條約制定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那時的考慮對象是國際戰爭,而非內戰。
那麼可不可以說,不管什麼條約,化學武器本質上就應該被禁止呢?雖然有些行為——如大屠殺、奴役與海盜行為——無論是否有條約限制,都被認為是非法的,但化學武器卻不屬於這一類別。當前有多達10個國家擁有化學武器,保有數量最大的當屬俄羅斯和美國。兩國一直在慢慢銷毀各自庫存,但仍未能在去年的最後銷毀期限之前完成這項工作。
毫無疑問,在兩年的戰爭中,阿薩德政府違反了人道主義原則,包括1949年《日內瓦公約》(the Geneva Conventions)中規定的,即便在非國際性的衝突中,也禁止肆意殺死平民。但只要安理會不同意採取行動,公約基本上就沒什麼意義。現行國際法的一個問題就是,對於干預行動沒有普遍認可的法律依據。
按理說,在1945年之後,國家的一個重要法律義務就是遵守《聯合國憲章》(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這要求任何國家不得「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侵害其他國家的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只有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或在自衛的情況下(約旦和土耳其正在考慮通過這一途徑合理地加入反阿薩德聯盟,)方可使用武力——但不能僅僅出於對人道主義原因的考慮。
當然除了法律,道義也應該指導決策。自從90年代盧旺達和巴爾幹地區發生大屠殺以來,已經興起了一場運動,其成員認為,出於「保護責任」這一概念,應該把人道主義干預增加為第三類合法戰爭。聯合國和多數政府已接受了這樣的說法,但並沒有將其寫入憲章,因而缺乏法律效力。
1999年的科索沃事件就充分體現了這一點,北約未經聯合國授權就對南斯拉夫進行了轟炸。當時和現在的情況一樣,俄羅斯和中國不願在安理會中投下贊成票,但美國及其盟國仍然採取了行動。後來科索沃獨立國際委員會(the 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Kosovo)稱之為「違法但合理」地使用了武力。北約含蓄地接受,在這個事件中自身行為是違法的,但用道德和政治語言而非法律條款為自己進行了辯護。
國際刑法的準則和制度,包括國際刑事法庭過去11年的經驗,都在不斷得到完善。針對柬埔寨、盧旺達和前南斯拉夫的特別法庭體現了一個不斷提高的共識,那就是實施暴行的人應該受到懲罰。
但如果白宮認真對待國際法——如國務院一般——那就不能腳踏兩隻船。要麼主張「違法但合理」的干預強於靜觀其變,要麼斷言國際法已經發生變化——我稱之為「建設性不服從」策略。就敘利亞事件,我贊成後者。
既然俄羅斯和中國不肯幫忙,奧巴馬和盟友們應該宣布國際法已經發生演變,他們不需要聯合國安理會的許可,來對敘利亞進行干預。
這樣的說法會廣受歡迎,而且我認為這麼做是正確的。但如果美國政府認為法治是文明社會的基礎,它也必須讓所有人都明白這意味?一條新的法律之路。
【紐約時報中文網/伊恩·赫德 】2013/08/29
http://cn.nytimes.com/opinion/20130829/c29hurd/zh-h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