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軍事交流的戒慎恐懼
今年5月15日至22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陳炳德率團訪問美國,他提出要與美方討論3大議題:「停止
今年5月15日至22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陳炳德率團訪問美國,他提出要與美方討論3大議題:「停止或縮減對台軍售、停止或減少美國在中國沿海的海空偵察及停止懲罰對中國出售先進科技」。同時,發生一個小插曲,即美國奮進號太空機在佛羅里達州甘迺迪航空中心發射,開始其第25次飛行任務時,美國航空局根據「沃爾夫條款」取消了中國媒體記者的採訪證。
所謂「沃爾夫條款」是今年4月15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了2011會計年度支出法案,其中有一條款規定,禁止美中兩國之間任何與美國航空局有關或由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協調的聯合科研活動,甚至還禁止美國航空局所有機關接待中國官方訪問者。這一條款出自於美國眾議院撥款委員會商業、司法、科學及相關機構小組委員會主席法蘭克•沃爾夫。
因此,美中兩國之間的問題不是「停止懲罰對中國出售先進科技」,對中國而言是「停止懲罰對中國的科技交流」。從美國的角度而言,這是對中國交流所設下的多種防護罩之一而已。
1998年,接連發生了羅拉太空系統公司和休斯電子公司違反《武器出口法》事件。美司法部當時認定,這兩家公司非法向中國輸出技術,這些技術可以提升中國彈道導彈的精確度和可靠性,隨後美國會通過《1999年國防授權法案》,取消商務部的審批權,並規定「總統應當告知國會,向中國轉讓導彈和太空技術是否會不利於美國的航太工業,或有助於中國的導彈計畫」。
2000年的美《國防授權法案》,規定美國國防部長應就中國現今與未來的軍事戰略向國會提交報告,此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力報告」的由來,該法案同時明載國會處理涉及導彈、衛星等技術出口的權力,此為「沃爾夫條款」的法源依據。這些規定與要求,都是針對中國所做的交流規範。
隨著美中兩國的交流層面越來越廣泛與密切,美國總統簽署「2007年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隨後財政部公佈「關於外國法人收購、兼併和接管的條例」作為實施細則,這些法令都在確保美國與外國經貿交流(特別是中國)時,不致損害或威脅到國家安全。
「2007年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改組了「外國投資委員會」並擴大其權限,其審查程序是由委員會先進行30天的審查,確定交易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如不能確定,則可基於以下原因進行45天的調查,包括:第一,交易威脅國家安全,且此種威脅未在30天的審查期之前或之內得到減輕;第二,交易受外國政府控制;第三,交易使外資控制重要基礎設施,外國投資委員會認為其威脅國家安全且此種威脅未能減輕;第四,負責審查的主要部門認為需要採取此種調查並得到外國投資委員會認可。
考慮到經貿交易的多變化與複雜度,該法律還規定,即使通過審查,該委員會還可根據不同的後續狀況重新審查。顯然的,美國的這些法制規定清楚並有效的保護其科技發展不被外國竊取,保證其國家重大基本設施不受外國控制,亦保障其經濟發展自主權不受外國影響。
中國當然不高興,因為這妨礙了中國實現「跳躍式發展」的後發優勢。好在陳炳德在美國說:「美國對中國的高科技技術是封鎖的,歐盟對中國軍售也是禁止的,使我高興的是,美國的封鎖也好,歐盟的禁售也好,反而激發了中國人民的聰明才智,研製了一些保衛自己的新型武器裝備,儘管水準比不上美國和歐盟,但總是自己研製了自己應該擁有的武器裝備,這是非常振奮人心的事情」。
中國這種奮發向上的精神,應該會讓美國再多做幾層防護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