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L簽賭假球案 一審柯旻豪判刑7年 吳季穎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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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前SBL裕隆隊球員涉簽賭打假球案,認定前球員柯旻豪身為裕隆隊資深球員,居於核心地位勾串並指示裕隆隊及其他球隊球員共同控制分數詐取賭金,判處7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超級籃球聯賽(SBL)爆發史上最大規模假球簽賭案,涉案裕隆納智捷隊多名前球員及其他人士共15人,被控結夥操控比賽比分、透過地下賭盤詐取賭金。士林地方法院歷經近20個月審理後,今日一審宣判,全數被告均被判刑,其中曾獲SBL年度MVP的前裕隆控球後衛柯旻豪被認定居核心地位,重判有期徒刑7年,為全案最重;而被視為主要操盤者之一的吳季穎,因坦承犯行並供出其他共犯,獲判2年徒刑、緩刑5年,須於一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警方調查指出,SBL第20屆賽季於2023年1月7日至5月21日進行,共有裕隆納智捷、台灣啤酒、彰化柏力力、台灣銀行4隊參賽,列為台灣運彩的合法投注賽事。
士林地院認定,2023年2月至4月間,裕隆隊球員柯旻豪、吳季穎等人,配合地下簽賭盤操控球賽比分,至少有6場例行賽涉及刻意「控分」、詐取賭金,包含:
•112年2月24日 裕隆 vs 柏力力
•112年4月8日 裕隆 vs 柏力力
•112年4月16日 裕隆 vs 柏力力
•112年4月22日 裕隆 vs 柏力力
•112年4月28日 裕隆 vs 台啤
•112年4月30日 裕隆 vs 台銀
檢調並比對比賽影像,發現球員在多場賽事中出現未依教練戰術出手、刻意傳球失誤、罰球疑似故意不進、在不合理時機出手投籃、刻意運球出界、放棄追防等十多類異常動作,認為並非單純表現失常,而是有系統地操控比分。
判決書也指出,自2022年底起,多名球員、相關人員多次透過地下賭盤簽賭,吳季穎共簽賭12次,柯旻豪、顏聞佐各1次,李其恩2次;其他同案被告黃品瑄10次、邱廷昱9次、張曉悌5次、游舜翔8次。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2023年4月30日在彰師大體育場進行的裕隆對台銀比賽。
當時運彩賭盤開出「裕隆讓3.5分」,比賽讀秒剩2.2秒時,裕隆以74:71領先3分。依教練設定戰術,最後一波攻勢應由洋將斑霸完成灌籃穩住勝局;但為了讓分差超過3.5分、確保投注獲利,柯旻豪、吳季穎等人竟臨場違背教練指示,改傳球給吳季穎出手三分,最終裕隆以77:71獲勝。法院認定,吳季穎從該場賭局中獲利38萬1950元。
檢方統計,包含熱身賽在內,第20屆SBL共39場比賽中,至少有18場涉及球員私下簽賭,其中7場被認定存在「控分」行為,整體不法所得估計逾新台幣2000萬元。
士林地院指出,柯旻豪為裕隆隊資深球員、固定先發控球後衛,對學弟具有相當影響力,且裕隆隊整體實力優於其他球隊。他不僅自己參與地下簽賭,更利用場上控球角色及學長身分,勾串、指示裕隆及其他球隊球員配合控制比分,以詐取賭金。
法院痛斥,柯旻豪正值青壯,本可憑藉運動天賦、正當途徑獲得收入,卻貪圖賭金,多次操控比賽;且他在審理過程中僅承認部分賭博行為,仍否認打假球犯行,未見充分悔意,因此綜合考量其地位、影響力與犯後態度,量處有期徒刑7年,並沒收其犯罪所得新台幣17萬8000元。
判決指出,同為裕隆主力得分後衛的吳季穎,亦是多場假球賽事的主導者之一,負責聯繫下注、安排「控分」操作;但他在檢方偵辦過程中坦承犯行,並具結供述與案件有重大關係的犯罪事證,使檢方得以全面追訴其他14名共犯。
法院依《證人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對其從重量刑後再予減輕,改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並須支付公庫20萬元;另科罰金2萬元,其犯罪所得約129萬8041元將全數沒收。
除柯旻豪、吳季穎外,其餘涉案球員與協助簽賭人士均被判刑,主要刑期如下:
•外籍球員斑霸: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所得3萬元,刑滿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顏聞佐:有期徒刑5年,犯罪所得16萬6000元。
•吳祐任:有期徒刑4年10月,犯罪所得1萬3000元。
•周暐宸:有期徒刑4年9月,犯罪所得1萬3000元;另因偵查、審判中具結證述不一致,涉嫌偽證,已由法官依職權告發。
•黃鉉閔:有期徒刑4年9月,犯罪所得1萬1000元。
•陳品銓:有期徒刑4年4月,犯罪所得7000元。
•邱忠博: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所得1萬7000元。
•李其恩: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犯罪所得1萬6000元。
至於協助下注、提供賭博場所或帳戶的其他被告,包括九太科技前助理教練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與游舜翔等5人,法院衡酌其多坦承犯行、部分屬輔助角色,分別量處8月至2年不等刑期,其中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均獲宣告緩刑,邱繼緯則判刑2月、緩刑5年。
本案並依各被告實際獲利情形,宣告沒收賭金或追徵價額,包括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周暐宸、吳祐任、黃鉉閔、陳品銓、邱忠博、李其恩、斑霸、邱繼緯、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等人所得,全案不法所得合計逾新台幣2000萬元。
士林地院在判決中嚴詞指出,本案被告多具職業或半職業球員身分,應以專業能力為年輕球迷與社會大眾樹立典範,卻為一己私利集體操控比賽,嚴重破壞運動競技的公平性,動搖民眾對國內職籃與運動彩券制度的信任,也對台灣職籃發展及社會觀感造成重大傷害。
法院強調,運動賽事之所以值得投注與觀賞,核心在於「真實競技」與「不可預測性」,一旦球員與相關人員為賭金扭曲比賽結果,不僅形同欺騙球迷與投注人,更可能讓多年建立的聯盟品牌一夕崩毀,因此在量刑時必須具備足夠嚇阻效果。
本案目前仍為一審結果,各被告如不服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
【圖片來源:翻攝自維基百科】
檢、警方調查指出,SBL第20屆賽季於2023年1月7日至5月21日進行,共有裕隆納智捷、台灣啤酒、彰化柏力力、台灣銀行4隊參賽,列為台灣運彩的合法投注賽事。
士林地院認定,2023年2月至4月間,裕隆隊球員柯旻豪、吳季穎等人,配合地下簽賭盤操控球賽比分,至少有6場例行賽涉及刻意「控分」、詐取賭金,包含:
•112年2月24日 裕隆 vs 柏力力
•112年4月8日 裕隆 vs 柏力力
•112年4月16日 裕隆 vs 柏力力
•112年4月22日 裕隆 vs 柏力力
•112年4月28日 裕隆 vs 台啤
•112年4月30日 裕隆 vs 台銀
檢調並比對比賽影像,發現球員在多場賽事中出現未依教練戰術出手、刻意傳球失誤、罰球疑似故意不進、在不合理時機出手投籃、刻意運球出界、放棄追防等十多類異常動作,認為並非單純表現失常,而是有系統地操控比分。
判決書也指出,自2022年底起,多名球員、相關人員多次透過地下賭盤簽賭,吳季穎共簽賭12次,柯旻豪、顏聞佐各1次,李其恩2次;其他同案被告黃品瑄10次、邱廷昱9次、張曉悌5次、游舜翔8次。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2023年4月30日在彰師大體育場進行的裕隆對台銀比賽。
當時運彩賭盤開出「裕隆讓3.5分」,比賽讀秒剩2.2秒時,裕隆以74:71領先3分。依教練設定戰術,最後一波攻勢應由洋將斑霸完成灌籃穩住勝局;但為了讓分差超過3.5分、確保投注獲利,柯旻豪、吳季穎等人竟臨場違背教練指示,改傳球給吳季穎出手三分,最終裕隆以77:71獲勝。法院認定,吳季穎從該場賭局中獲利38萬1950元。
檢方統計,包含熱身賽在內,第20屆SBL共39場比賽中,至少有18場涉及球員私下簽賭,其中7場被認定存在「控分」行為,整體不法所得估計逾新台幣2000萬元。
士林地院指出,柯旻豪為裕隆隊資深球員、固定先發控球後衛,對學弟具有相當影響力,且裕隆隊整體實力優於其他球隊。他不僅自己參與地下簽賭,更利用場上控球角色及學長身分,勾串、指示裕隆及其他球隊球員配合控制比分,以詐取賭金。
法院痛斥,柯旻豪正值青壯,本可憑藉運動天賦、正當途徑獲得收入,卻貪圖賭金,多次操控比賽;且他在審理過程中僅承認部分賭博行為,仍否認打假球犯行,未見充分悔意,因此綜合考量其地位、影響力與犯後態度,量處有期徒刑7年,並沒收其犯罪所得新台幣17萬8000元。
判決指出,同為裕隆主力得分後衛的吳季穎,亦是多場假球賽事的主導者之一,負責聯繫下注、安排「控分」操作;但他在檢方偵辦過程中坦承犯行,並具結供述與案件有重大關係的犯罪事證,使檢方得以全面追訴其他14名共犯。
法院依《證人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對其從重量刑後再予減輕,改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並須支付公庫20萬元;另科罰金2萬元,其犯罪所得約129萬8041元將全數沒收。
除柯旻豪、吳季穎外,其餘涉案球員與協助簽賭人士均被判刑,主要刑期如下:
•外籍球員斑霸: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所得3萬元,刑滿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顏聞佐:有期徒刑5年,犯罪所得16萬6000元。
•吳祐任:有期徒刑4年10月,犯罪所得1萬3000元。
•周暐宸:有期徒刑4年9月,犯罪所得1萬3000元;另因偵查、審判中具結證述不一致,涉嫌偽證,已由法官依職權告發。
•黃鉉閔:有期徒刑4年9月,犯罪所得1萬1000元。
•陳品銓:有期徒刑4年4月,犯罪所得7000元。
•邱忠博: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所得1萬7000元。
•李其恩: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犯罪所得1萬6000元。
至於協助下注、提供賭博場所或帳戶的其他被告,包括九太科技前助理教練邱繼緯、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與游舜翔等5人,法院衡酌其多坦承犯行、部分屬輔助角色,分別量處8月至2年不等刑期,其中黃品瑄、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均獲宣告緩刑,邱繼緯則判刑2月、緩刑5年。
本案並依各被告實際獲利情形,宣告沒收賭金或追徵價額,包括吳季穎、柯旻豪、顏聞佐、周暐宸、吳祐任、黃鉉閔、陳品銓、邱忠博、李其恩、斑霸、邱繼緯、邱廷昱、張曉悌、游舜翔等人所得,全案不法所得合計逾新台幣2000萬元。
士林地院在判決中嚴詞指出,本案被告多具職業或半職業球員身分,應以專業能力為年輕球迷與社會大眾樹立典範,卻為一己私利集體操控比賽,嚴重破壞運動競技的公平性,動搖民眾對國內職籃與運動彩券制度的信任,也對台灣職籃發展及社會觀感造成重大傷害。
法院強調,運動賽事之所以值得投注與觀賞,核心在於「真實競技」與「不可預測性」,一旦球員與相關人員為賭金扭曲比賽結果,不僅形同欺騙球迷與投注人,更可能讓多年建立的聯盟品牌一夕崩毀,因此在量刑時必須具備足夠嚇阻效果。
本案目前仍為一審結果,各被告如不服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
【圖片來源:翻攝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