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內容應公開
美麗島論壇黃帝穎專欄政府拒絕向人民說明ECFA相關內容,而日前民進黨希望總統府提供ECFA相關資訊,
美麗島論壇 黃帝穎專欄
政府拒絕向人民說明ECFA相關內容,而日前民進黨希望總統府提供ECFA相關資訊,包括媒體揭露早期收穫清單之台灣五百項、中國七百項,以及ECFA草案二十條的內容和政府曾委託智庫進行ECFA決策參考的評估報告,同樣遭總統府拒絕,人民「知的權利」,就此犧牲?
一、政府資訊公開的目的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規定,政府有公開資訊之義務,是為了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 督,故馬政府擬簽訂之ECFA,其委託智庫研究的經費是由全體納稅人所支付,又政府與中國洽談的清單與政策制定,除了人事等開銷由民買單外,其內容更涉及 人民工作權、財產權等重大權益問題,當然台灣人民作為繳稅給政府的頭家可以要求政府公開相關資訊,以公平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效增進人民對ECFA之瞭 解、信賴及監督。
簡言之,政府公開ECFA,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是政府的義務。
二、人民依法可主張政府公開ECFA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五款已明文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 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亦即,政府之對外關係文書、施政計畫與研究報告,皆 屬應主動向人民公開之事項,而ECFA是馬政府之重大政策,其相關之評估報告與計劃符合前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施政計畫」與「研究報告」之應主動公開 要件,又我國與中國洽談之早期收獲清單應屬「對外關係文書」,政府依法即有主動公開之義務,否則違法。
三、ECFA是機密?
總統府若執意拒絕公開,必需具備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法定限制或豁免公開事由,始認合法,惟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公開事由,乃例外 限制公開事項,係為保障涉及國防或外交等有關國家安全之重大國家利益,需經依法核定機密者,方限制公開,然ECFA相關資訊並未依法核定機密,顯無本款適 用,又若以同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後段「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為限制公開事由,亦必需屬法定「應秘密」事項或體系解釋 其他與「應秘密」相似之法定事由,始得限制人民權利,惟ECFA有關資訊是否存有法定「應秘密」之具體明文,或任何解釋上近似「應秘密」之規範,政府並未 說明,尚難認予法有據,準此,政府若擬拒絕公開,難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之明文與「應秘密」規範意旨,進而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五 款之明文公開義務,因為它不是國家機密。
綜前所述,就ECFA早期收穫清單之台灣五百項、中國七百項,以及ECFA草案二十條的內容和政府曾委託智庫進行ECFA決策參考的評估報告等相關資訊,政府依法並無迴避公開之空間。因此,不僅是民進黨,每個台灣人民都可以要求馬政府對ECFA內容講清楚、說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