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 應集中開票
內政部研議最快在二○一二年總統大選實施「不在籍投票」,引起各界討論,而世界先進國家為貫徹民主價值,已
內政部研議最快在二○一二年總統大選實施「不在籍投票」,引起各界討論,而世界先進國家為貫徹民主價值,已然嘗試各種投票方式來促使人民的參政權更為廣泛、便利,故我國推動「不在籍投票」,立意看似良善,但政府必需妥善配套,才能確保選舉結果的公正性不受質疑。
「不在籍投票」的適用範圍是否包括中國台商,事涉高度政治敏感爭議,綠營擔心拿不到的中國台商選票,實可能因為中國無法容許台灣公民在其領土內選舉國家元首而不會成案,然而,縱使不在籍投票的適用主體未包括中國台商,仍有諸多問題恐讓人民質疑選舉的公正性,舉例而言:軍營及監獄等高度封閉性處所,未來將可能發生選舉爭議,因為過去威權時期,國民黨政府為有效控制人民思想與政經實力,以「特別權力關係」支配、威嚇學校、軍營及監獄之成員,時至今日,基層軍警與受刑人等仍不敢違反上級意志,甚至當自己權利被長官侵害時,亦不敢提出救濟,所以,一旦冒然推動「不在籍投票」,將投開票所設於軍營及監獄,將使得基層軍人不敢依自主意志投票,其投票行為將為了確保軍隊裡執政黨票數好看,才不會讓長官不滿、弟兄禁假;同樣的,監獄裡,受刑人也必需揣摩上意,讓執政黨票數開得好,典獄長開心,大家才有好日子過。
實則,選舉是否讓人民得依自由意志為投票行為而能公正舉行,將影響選舉結果,進而牽涉整體國家的民主法治評價,在我國,民主原則為憲法所明文,大法官亦已宣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參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之民主作為我國立國之根本價值,故投票舉行的公正性當為國人應共同關注者。
因此,為解決這些可能的不公平投票行為問題,政府必需將高封閉性處所,如:軍營、警局、監獄內等投票所之選票,移往各縣市政府統一開票,避免每個部隊或監獄開票結果被執政者掌握,導致長官擔心遭到秋後算帳,基層軍警及受刑人揣摩上意,為非自由投票行為,而顛覆了選舉「公正性」的民主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