蹺課、遲到不能記警告 教育部:區分出缺席管理與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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蹺課、遲到不能記警告 教育部:區分出缺席管理與獎懲
桃園市日前要求各校修改校規,學生蹺課(曠課)不能記警告,在網路上引發熱議。教育部解釋,是為區分出缺席管理和獎懲,避免重複處罰,且教師仍可採取輔導與管教措施。
桃園市教育局近期要求各國中小檢視校規,刪除將學生蹺課、遲到等出缺席行為列為記警告處分的規定,引發外界質疑是否代表學生「蹺課不用受罰」,在網路上掀起熱議。對此,教育部2日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並非新制,而是依113年訂定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辦理,主要目的是區分「出缺席管理」與「學生獎懲」,避免同一行為遭重複處理,教師依法仍可採取輔導及管教措施,並非取消管教權。

教育部表示,學生獎懲制度之所以調整,源於過去有學生針對學校獎懲提出訴願,訴願機關認定曠課屬於出缺席管理及學習評量範疇,若再以曠課作為記警告等懲處依據,可能有適法性疑慮,因此要求區分出缺席管理與獎懲制度,避免同一行為被重複列計。

教育部指出,立法院於112年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法時,也要求檢討學生獎懲制度,因此教育部於113年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並明定學生授課日的出缺席狀況不得作為記警告等懲處事由,相關規定已實施一段時間,並非近期才新增。

教育部表示,學生獎懲原則及相關準則由中央訂定,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則依準則制定自治法規,並協助轄內學校檢視校規內容,確保符合現行法令規範,因此尊重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依法督導學校辦理。

針對外界質疑教師是否因此失去管教權,教育部強調,學生遲到、曠課雖不得直接記警告,但並不代表學校無法管理。學生出缺席情形仍納入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也會影響學習評量及畢業資格,學校仍須依規定辦理出缺席管理及後續輔導。

教育部指出,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教師仍可依學生實際情況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的管教措施,包括口頭糾正、要求書面自省、書面反省、適當增加工作、短時間靜坐或站立反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協助督導等,共計16項一般管教措施,兼顧學生受教權益與教師合理管教權。

此次桃園市依教育部準則要求學校修正校規後,引發家長、教師及網友廣泛討論。部分民眾擔憂,若遲到、曠課不能記警告,恐影響學生紀律與責任感;也有教師認為,制度重點在於避免重複處罰,而非放任學生違規,實務上仍可透過輔導、家長合作及管教措施,引導學生改善出缺席情形。教育部則再次強調,現行制度是將出缺席管理與獎懲制度分流,並未取消教師依法管教學生的權限。

【圖片來源:翻攝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