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政富受賄案一審判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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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政富受賄案一審判刑13年
28日上午,中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雷政富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雷政富有期徒刑13年,

28日上午,中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雷政富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雷政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對雷政富受賄贓款316萬餘元予以追繳,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政富先後擔任重慶市北碚區區長、區委書記。

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為該公司承接工程項目以及BT項目提前回購提供 幫助。2008年2月,雷政富被肖燁等人以不雅視頻相要脅,肖燁以借款為名索要300萬元。在明知被設局敲詐情況下,為防止不雅視頻曝光,雷政富找到明 某,要求其幫忙「借款」300萬元給肖燁。在「借款」到期且肖燁不予歸還時,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歸還,明某表示不用歸還,雷政富予以認可。2010 年11月,為避免事情敗露,雷政富與肖燁共謀,以還款為名,由肖燁公司轉帳100萬元給明某公司。

2011年,雷政富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某發展有限公司爭取扶持資金等優惠政策提供幫助。同年6月,雷政富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給予的美金1萬元和手錶一塊。之後,雷政富將手錶上交給北碚區委辦公室。

2012年初,雷政富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某醫院骨科主任范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之後,范某通過雷政富的妻子轉送感謝費10萬元,雷政富知道此事後予以收受。

關於明某的公司支付肖燁300萬元是否屬於受賄款的問題,法院認為,雷政富在明知被肖燁等人設局敲詐的情況下,仍要求明某支付所謂的借款給肖 燁。雖然,肖燁的公司與明某的公司之間關於300萬元的「借款」有約定,但還款期限屆滿後至案發長達四年之久,除掩飾不法行為而退還100萬元之外,肖燁 及其公司在有能力歸還的情況下,置約定承擔每日數千元逾期還款利息和損失費的風險於不顧,將資金用於購買高檔轎車等,拒不歸還此款。明某在借款到期之後至 案發,也不通過訴訟等正當途徑找肖燁及其公司還款,與客觀情理不符,不是正常合法的民事借貸關係。在雷政富提出由其本人歸還時,明某表示不讓雷政富歸還, 要求雷政富支援其公司發展,雷政富表示同意,明某和雷政富雙方行賄、受賄的意圖進一步明確。雷政富具有接受明某為其支付敲詐勒索款300萬元的主觀故意和 客觀行為。退還100萬元,屬掩飾犯罪而被動退還,不影響其受賄構成。

關於證人范某、聶某出庭作證證言真實性的問題,法院認為,儘管二人在庭上均稱範某行賄的10萬元已退還,但二人在還款時使用的交通工具、還款的 具體位置等重要情節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證據鎖鏈。根據雷政富此前的供述,證人范某、聶某此前的證言,以及聶某駕駛員周某的證言,能夠證明該10萬元未予退 還。

法院認為,雷政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16萬餘元,數額巨大,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雷政富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