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IPO閘門重啟在即
中國正式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暫停13個月的新股IPO
中國正式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暫停13個月的新股IPO終於迎來重啟消息。
華爾街日報報導,中國同時還公布了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為上市公司、特別是上市銀行籌措資金以增強資本基礎提供了新渠道。
兩周前,中國最高領導人在未來十年的經濟和社會政策改革藍圖中承諾,將推進股票發行向注冊制過渡,鼓勵多渠道的股市融資活動。
國金證券(Sinolink Securities)分析師黃岑棟說,這兩項舉措均旨在完善中國資本市場的融資結構。
外界期待已久的IPO改革計劃的啟動,意味著中國新股發行市場將很快重新拉開帷幕。目前有760多家企業排隊等待上市。
2012年11月,中國關閉了IPO閘門,此舉正值十年一度的中國領導層換屆前夕。分析師稱,暫停IPO是為提振長期低迷的A股市場。新股發行改革方案標志著中國向新股發行注冊制的轉移,這一制度普遍應用於發達市場,要求監管機構重點審查申請企業是否滿足信息披露規則。
中國IPO目前采用的是核準制,監管機構主要考察的是企業維持經營和盈利的能力,這導致審批程序復雜化和不透明化,可能需要幾輪審核和長達數年的等待時間。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相信本次新股發行改革將為注冊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礎。
新股發行改革是中國政府放寬IPO審批的重要舉措。2010年,中國IPO市場融資總額達到人民幣4,880億元(800億美元),為當年全球最高。
IPO核準制一直被視為扭曲A股市場供求、導致新股價格虛高的根源。
證監會稱,根據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監管部門對新股發行的審核將重在合規性審查,企業價值和風險由投資者和市場自主判斷。經審核後,新股何時發、怎麼發,將由市場自我約束、自主決定,發行價格將更加真實地反映供求關系。證監會稱,《意見》發布後,需要一個月左右時間進行相關準備工作,才會有公司完成相關程序。預計到2014年1月,約有50家企業能完成程序并陸續上市。
根據《意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將突出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意見》涵蓋的內容包括推進新股市場化發行機制、提高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以及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等。
海問律師事務所(Haiwen & Partners) 合伙人王建勇表示,市場化改革將使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承擔更多責任,給中小投資者更多保護。
《意見》規定,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根據《意見》,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公開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王建勇說,IPO即將重啟的消息對股市人氣可能會有一定影響。
他表示,創業板價格虛高的股票短期內可能遭受重創,因為供應量的增長將給此類股票的估值帶來壓力。
但他補充說,在改革實施已成為關注焦點之際,作為推進市場化改革的內容之一,長遠來看,此舉將可能加強投資者對改革的期待。
《意見》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明確了新股審批的時限。在現行制度下,監管機構對IPO申請人的審核最長可能需要五年甚至更久。而根據《意見》,證監會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準、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一位投資銀行家說,這將顯著提高IPO審批效率,股票最快可能在證監會受理申請兩或三個月後上市。
證監會在就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答記者問時表示,完成在審的760多家企業IPO可能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
作為推進新股發行市場化的另一項舉措,證監會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文件的有效期從原來的六個月放寬至12個月。
《意見》還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允許主承銷商保留一部分股票并自主選擇投資者進行配售。這可能有利於機構客戶基礎龐大的證券公司。按照原先的機制,所有新股都要以競價方式完成銷售。
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證監會還要求承銷商承擔更多義務。證監會表示,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當年即虧損的,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
在IPO即將重啟之際,中國還發布了優先股試點指導意見,此舉將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給發行人提供更靈活的直接融資工具,優化公司的融資結構并促進企業的并購重組,同時將給存在不同安全需求的投資者開辟多樣化的投資渠道。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優先股試點指導意見,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於上市公司(含注冊地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
指導意見中對優先股的定義為:依照公司法發行的除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可按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