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記者犯什麼罪?
廣州《新快報》記者被湖南長沙警方刑事拘留後,很快出現在中央電視台的新聞節目中,主動交代自己收受他人賄
廣州《新快報》記者被湖南長沙警方刑事拘留後,很快出現在中央電視台的新聞節目中,主動交代自己收受他人賄賂刊登文章的事實。假如央視披露出來的信息是真實的,只能證明記者涉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不是損害商業信譽罪。長沙警方以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採取強制措施,有可能陷入十分尷尬的境地。
按照大陸《刑法》221條規定,捏造並且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假如長沙警方認為犯罪嫌疑人捏造並且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那麼,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存在故意。同時必須證明存在散布虛偽事實的情節。換句話說,如果《新快報》記者刊登的主要事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捏造,那麼,其行為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而要證明記者刊登的主要事實不存在,無論是偵查機關還是檢察機關將會面臨非常大的難題。除非被舉報單位通力配合,願意公布有關原始帳冊,並且向司法機關提供相應的證明,否則,損害商業信譽罪的指控很難成立。
所以,我們期待司法機關在處理這一案件的時候,按照損壞商業信譽罪一查到底。如果《新快報》刊登報導中所揭露的內容經得起檢驗,那麼,就證明被舉報人的確存在問題,犯罪嫌疑人無罪;反過來,如果司法機關能夠取得證據證明新聞媒體刊登的內容屬於捏造事實的子虛烏有,那麼,犯罪嫌疑人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
當初長沙警方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可能沒有意識到《刑法》中對商業信譽保護的特別規定。
在大陸《刑法》所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罪與誹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其客觀表現都是捏造事實,無中生有,給他人的人格和信譽造成嚴重損害。誹謗罪要求司法機關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捏造事實,從而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
而在現代的司法判例中,許多上市公司在資本經營的過程中都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如果發現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並且公開予以報導,那麼,這樣的行為不是捏造事實,而是新聞輿論監督。司法機關指控的罪名很可能不成立。
在中央電視台公布的錄像片斷中,犯罪嫌疑人主動陳述收受他人的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節。這種行為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因為不管是否收受他人賄賂,只要在主觀上存在捏造事實的故意,並且造成嚴重損害,那麼,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
反過來,如果收受他人的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那麼,依照大陸法律規定,其行為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不過,由於記者採訪報導屬於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犯罪主體應該是《新快報》而不是《新快報》的記者。
大陸《刑法》採取的是雙處罰制度,既追究法人的刑事責任,同時也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因而犯罪嫌疑人可能難逃法律的制裁。如果中央電視台播出的錄像片斷沒有經過精心的剪輯,長沙警方指控的罪名是損害商業信譽罪,那麼,要想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當地司法機關恐怕還要付出巨大的努力。
【旺報/喬新生】(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教授) 2013/10/30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E6%96%B0%E5%BF%AB%E5%A0%B1%E8%A8%98%E8%80%85%E7%8A%AF%E4%BB%80%E9%BA%BC%E7%BD%AA%EF%BC%9F-20131030001125-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