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坎村民:應建立召集人制度

兩岸新聞中心兩岸
烏坎村民:應建立召集人制度
中國大陸廣東省烏坎村在選出村民委員會前夕,對自治提出了建立村民會議召集人制度,但這可能挑戰現有法規,

中國大陸廣東省烏坎村在選出村民委員會前夕,對自治提出了建立村民會議召集人制度,但這可能挑戰現有法規,是敏感議題。

按照大陸現有村委會組織法,「有1/10以上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組織法又規定,「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但組織法同時規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須由村委會召集。

不少村民覺得,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能是監督村委會,卻須由村委會召集,這是不合理的。例如,當村民代表因土地問題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而村委會不同意時,那就會發生問題。

因此,有村民建議成立村民會議召集人制度,目的是當上述問題出現時,譬如村民代表因土地問題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而村委會拒絕時,就交由會議召集人決定。

他們建議,新制度有一名會議召集人,兩名副召集人,由村民一人一票選出。

據悉,這項建議已獲得烏坎村選舉委員會11名成員簽名支援,他們計畫於4日的村民會議上進行投票,決定是否成立會議召集人制度。

已報名競逐村委會副主任的洪銳潮說,他們建議成立村民會議召集人制度,就是汲取過去教訓,令村內事務的處理更加合理。

但有人說,這項建議等同修改大陸村委會組織法,改變現有村級選舉和運作模式,議題非常敏感。據悉,在溝通過程中,地方政府已否決建議,表示「法無依據」。

對於地方政府堅決反對的態度,洪銳潮沒有正面回應,但表示他們希望往這個方向走。

熟悉大陸村級選舉的人士也說,烏坎成立會議召集人制度,等同改變村委會組織法及村級運作模式,將是大陸地方自治發展的重大突破。

烏坎為汕尾市轄下陸豐市管轄的一個村,去年9月21日,村民因為不滿村幹部侵佔和變賣土地,群起示威,但不斷遭到地方官員打壓。

到了12月,抗爭經香港及海外媒體報導後,成為大陸重大社會事件。其後,中共廣東省委副書記朱明國親赴當地協調解決,最終同意村民的訴求合理,又讓村民重選幹部。

在廣東高層的認可下,烏坎村民上月初首先選出選舉委員會籌備和監督選舉。在其監督下,烏坎村民接著選出了百多名村民代表。

明天,村民又進行村委會選舉,選出7名幹事,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在村自治中,村民代表應是重要的監督和決定機構,村委會則處理日常事務。

村委會 大陸最基層自治組織

大陸廣東烏坎3日將舉辦基層的村民委員會選舉。依照規定,村民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及委員3至7人,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對主管的調解糾紛等業務提出報告。

村民委員會是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村民,透過選舉產生的基層自治組織,最早出現在1980年的廣西省宜州市合寨村,當時設置目的只是在解決當地治安問題。

隨後大陸各地陸續成立了類似組織,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1998年11月常務委員會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10月28日做出修訂。

它提供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平台,並且在村民委員會中「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根據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成員中應有婦女名額,多民族的村應保障人數較少的民族名額,並依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不能從國家領取薪資。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主要是民眾糾紛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組織法第8條明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村內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廣東陸豐市烏坎村去年9月發生村民抗議地方官員私賣土地事件,後經當局妥協,廣東省當局宣佈原本的村民委員會選舉無效,重新選舉。

村民於是在2月初1人1票選出獨立的選舉委員會後,2月11日舉行村民代表選舉,選出109位村民代表,3月3日將選舉村民委員會。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