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保法修法增東非狒狒條款 動物脫逃業者負擔圍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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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法增東非狒狒條款 動物脫逃業者負擔圍捕費
行政院會15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全面禁止獸鋏,也因去年六福村動物園狒狒脫逃事件,增訂東非狒狒條款,未來若有保育類野生動物脫逃,業者須通報及負擔圍捕費用。
綜合報導,行政院會15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全面禁止獸鋏,也因去年六福村動物園狒狒脫逃事件,增訂「東非狒狒」條款,未來若有保育類野生動物脫逃,業者須通報及負擔圍捕費用。

草案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也得主動圍捕,且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而後續衍生的收容及暫養所需費用等,也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逸失保育類野生動物若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花蓮高分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大法官110年間對此案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僅有部分違憲,同年5月20日總統行使赦免權,特赦王光祿。

農業部說,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肯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利及環境生態保護均為憲法所保障的重要價值及法益,應力求其平衡;因此,為尊重原住民傳統狩獵禁忌、貼近實務需求,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如果為非定期性、無法事前預知的申請,應有多元彈性措施,這次草案就增訂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狩獵的要件,以及如出生或除喪禮俗等狩獵需求之(事後)「備查制」。

現行野保法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未經申請許可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應處行政罰鍰,卻無規範未經申請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相關罰則,導致曾有原住民遭課以刑責,這次修法則明定若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

據行政院網站新聞,為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機制,兼顧尊重、維護原住民族文化,行政院會15日通過農業部擬具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外,亦增訂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獵捕、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以及飼主通報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之義務等,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本次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全面禁止使用獸鋏,與「動物保護法」明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之規定對接。另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獵捕活動之狩獵申請,應為多元彈性措施之意旨,因此本次修法增訂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獵捕、利用野生動物之要件及備查等規定,並明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未經許可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政處罰規定,及免受刑事司法追訴。

陳院長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法亦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通報義務及圍捕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並加重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院長強調,本次修法可健全野生動物之保護機制,兼顧尊重、維護原住民族文化,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請農業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業務分工,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及增訂海域野生 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2條)

二、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維護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修正條文第19條、第21條及第21條之1)

三、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增訂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應檢附文件等,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另增訂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7條)

五、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怠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修正條文第50條之1及第51條)

六、增訂原住民族違反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政罰,以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並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育。(修正條文第51條之1)

七、為遏止違法行為,修正違反本法規定者,其查獲之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或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修正條文第52條)



【圖片來源:中評社 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