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花冠涉貪案 4月3日宣判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收賄,嘉義地方法院今天辯論終結,審判長諭令4月3日宣判。張花冠被控在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收賄,嘉義地方法院今天辯論終結,審判長諭令4月3日宣判。
張花冠被控在立委任內,因嘉義縣大埔美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BOT開發案,涉嫌向廠商潘忠豪收取新台幣3000萬元賄款。
嘉義地檢署去年8月16日偵結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張花冠,並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
張花冠今天在辯論庭上,仍堅稱向潘忠豪收取的3000萬元是借款,是她的丈夫曾振農(97年底在柬埔寨落水溺斃)要她向潘忠豪借的。
張花冠指出,民國95年間,曾振農在柬埔寨種植麻瘋樹需要資金,因此要她向潘忠豪調借,由於柬埔寨相當落後,才將借款換成美元帶過去。
然而,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卻以雙方假借「借貸關係」包裝行賄、受賄行為,尤其3000萬元不是小數目,雙方竟無擔保品、無借據、未言明利息,違反一般借貸關係。
劉達鴻嚴詞指出,張花冠以借錢為名,實為索賄,是「收錢辦事」,「如果這不是賄賂,什麼才是賄賂?」
他說,當時被告手上握有數千萬元資金,卻不借給丈夫,反而向他人借貸,有違常情。
劉達鴻表示,像這種賄賂案件,台灣還要忍受多久?如果被告被判無罪,以後賄賂是否會更加猖狂?
張花冠表示,她的借款是「社會事」,但檢察官卻把借款當成賄款,把「實質影響力」無限上綱解釋、毫無節制的詰問,對她已造成傷害。
張花冠的辯護律師杜英達以30頁的投影片,當庭對「職務行為」及「實質影響力」提出解釋,並以「起訴書推論入罪,金流胡亂立名、拼湊」,請求宣判無罪。
最後,審判長張道周諭令4月3日下午4時30分宣判。
檢方:事證明確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收賄,嘉義地方法院今天辯論終結,檢察官認為事證明確,請合議庭法官依法論科。
張花冠被控在立委任內涉嫌向廠商潘忠豪收取新台幣3000萬元賄款,被嘉義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
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在庭上表示,被告張花冠支領國家薪水,還去向廠商收錢,已破壞公務員的廉潔性及不可收買性。
他說,被告收取金錢時,明白答應潘忠豪一定會盡力協助他;潘忠豪有交錢委託辦事的想法,被告也有收錢辦事的想法,「這不叫賄賂,什麼才叫賄賂?」
劉達鴻表示,潘忠豪用「借款」的模式向公務員行賄,早在民國92年到93年間向當時台中縣政府申請開發彼得潘休閒農場,時任台中縣政府建設處副處長賴英錫就以相同模式索賄。
他說,賴英錫向潘忠豪陸續開口借款,沒有約定借期跟利息,也沒有任何借據,經台中高分院認定賴英錫乘機向潘忠豪索賄,因而判處賴英錫8年有期徒刑。
劉達鴻指出,根據資料,被告前後匯款給潘忠豪高達4469萬元,這跟潘忠豪講說被告還他3560萬元,差了900多萬元;跟被告說自己還3960萬元、也相差了500多萬元,金額根本兜不攏。
他說,如果連這種已經非常明顯的貪瀆索賄案件都不能被定罪,以後政治人物是不是會更猖狂無忌憚,一概以借款為名義索賄,這叫依法行政的公務員情何以堪?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