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朝北院潑穢物 法官裁定9萬元交保、須遵守3項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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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朝北院潑穢物 法官裁定9萬元交保、須遵守3項禁令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遭陳姓男子潑灑2桶穢物,北檢依毀損公物、強制罪聲請羈押。北院駁回,諭以新台幣9萬元交保併責付給兒子,並應遵守3項禁止命令。
台北市73歲陳姓男子陳鐵城27日清晨因不滿司法判決結果,持兩桶穢物前往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地檢署潑灑,遭警方當場逮捕。台北地檢署認為陳男有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雖有再犯可能,但考量陳男年齡、犯案對象及已表示不再犯等情形,於27日深夜駁回羈押聲請,裁定以新台幣9萬元交保,並責付兒子,同時要求遵守3項禁止命令,若違反恐面臨羈押處分。

台北地院裁定指出,陳男交保後須遵守3項禁止命令。
第一,禁止在台北地院、台北地檢署博愛路門口,以及法務部、台灣高等檢察署、司法院等機關門口舉牌抗議,或辱罵承辦法官、檢察官及司法人員。法院強調,民眾若對訴訟結果不滿,應循上訴等合法程序尋求救濟,不應透過舉牌辱罵方式發洩情緒。

第二,陳男不得再對法院、地檢署、司法院、法務部等公務機關,進行任何潑灑穢物、液體、撒冥紙或衝撞等行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影響機關正常運作及公共安全。

第三,若陳男違反上述禁止命令,經檢察官聲請羈押,陳男同意接受羈押處分。法院藉此要求陳男遵守具保條件,防止再度發生過激抗議行為。

針對裁定理由,法官審酌陳男過往行為,認為確實存在反覆實施類似行為的可能。不過,考量陳男已年逾70歲,且當時潑灑穢物前曾要求警衛避開,行為主要針對機關建物及物品,而非直接攻擊特定人員,加上陳男已表示知所警惕,承諾不再犯,因此認為可透過具保、責付及附加禁止命令等方式,替代羈押處分。

法院強調,對司法裁判有不同意見,應透過法定救濟程序表達訴求。陳男獲准交保後,仍須確實遵守法院所定禁止命令,否則可能面臨後續司法強制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地檢署27日清晨驚傳遭人潑灑穢物!一名73歲陳姓男子疑因長期不滿司法判決,上午6時許開車前往法院,手持2大桶穢物朝北院銜牌及北檢大廳潑灑,甚至將桶子丟進大廳,造成現場汙損、惡臭瀰漫。警方獲報後迅速到場,當場逮捕陳男,所幸未造成人員受傷。全案依涉嫌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及毀損等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並通報環保局依法裁罰。

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27日上午6時48分接獲報案,指台北地檢署遭人潑灑穢物,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處理。警方調查,陳男當天清晨從文山區住處駕車出發,抵達法院附近後,提著2個裝滿穢物的透明塑膠桶穿越馬路,朝北院招牌潑灑,隨後將穢物及桶子丟進法院大廳。

據了解,陳男犯案後並未立即離去,而是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員警隨即將他逮捕,並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現場雖已由清潔人員進行清消,但仍瀰漫濃厚惡臭,台北地院則表示,相關情形仍待進一步了解。

警方初步了解,陳男長年因股權糾紛與前連襟對簿公堂,曾指控對方侵占股份,但案件最終獲不起訴處分。陳男對司法處理結果不滿,並懷疑對方利用擔任檢察官的親屬關係對付自己,不過相關指控並未獲得證實。

陳男過去曾多次穿著喪服前往前連襟住處舉牌抗議,後來遭對方提告加重誹謗,並被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此後,他持續在司法院外陳情抗議,2021年11月間還曾與高等法院警長發生推擠,後續又衍生誣告官司,相關司法糾紛至少涉及4起刑事案件。

如今陳男再因不滿司法結果,採取潑灑穢物方式表達抗議,反而讓自己面臨新的刑事責任。

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所長江中月表示,全案將依涉嫌違反《刑法》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及毀損等罪嫌移請台北地檢署偵辦,另通報台北市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裁罰。

警方強調,民眾如對司法判決或處理結果有所不滿,應循合法管道提出訴求,對於違法滋擾、挑戰公權力的行為,警方將依法嚴正處理,以維護公共秩序及司法機關安全。

【圖片來源:中央社(翻攝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