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難題」3年內自然解決

中時電子報政治
隨著馬總統簽署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目前偵審及執行中的案件即將移交司法處理,34年前投敵叛逃犯林毅夫是

隨著馬總統簽署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目前偵審及執行中的案件即將移交司法處理,34年前投敵叛逃犯林毅夫是否能順勢解套返台?也就是「林毅夫的追訴權時效難題」,再度成為朝野關注的焦點。

中國時報報導,針對此一難題,軍方的立場,前國防部長高華柱堅決表示:「林毅夫是投敵的繼續犯,若返台必須依軍法制裁」,頗具代表性。至於司法觀點,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也表示,林毅夫的通敵行為持續中,屬於通敵的繼續犯,因此通緝及追訴時效不會終…。軍法與司法口徑一致,追訴權時效似乎遙遙無止期、林毅夫甭想返台了。

事實是否真的如此?根據最高法院今年6月19日判決的蔡榮樹姦殺女童案的發回意旨(102年台上字第2421號),審判長王居財、主筆法官郭毓洲闡明的追訴權時效見解,再參照李登輝總統宣告動員勘亂於民國80年5月1日終止,林毅夫的「追訴權時效難題」,即使政治力不介入,2、3年內亦將因時效完成而解決。

林毅夫的「追訴權時效難題」,民國91年5月間,因林毅夫想返台奔父喪而引發。當時有人主張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其論點是從叛逃之日起算追訴權時效,鑑於當時軍方是以林毅夫失蹤結案,並無通緝,因此沒有時效停止進行問題,只要超過20年時效就完成了。

但當時最高法院有些庭長提出:「林毅夫叛逃投敵,又持續積極參加共黨組織與活動,依據大法官解釋第68號解釋,屬於繼續犯,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的看法,林毅夫的犯行屬於繼續犯的看法從此確立迄今。

今天的林毅夫「追訴權時效難題」,是將繼續犯無限上綱,罔顧李前總統早在22年前即已終止勘亂之事實。中共既然在22年前已非叛徒,林毅夫的叛逃投敵行為,自勘亂終止之日起,即已終止了,據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應自民國80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

再根據監察院於民國91年12月的調查報告,國防部於民國82年發現林毅夫並未死亡,卻始終採取「保持現狀、不動聲色」之淡化處理原則,並未撤銷其死亡宣告,也未採取追訴程序,直到民國91年才列入叛逃案。

根據最高院102年台上字第2421號判決見解,對於行使「偵查」作為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的法定事由,是採嚴格的狹義說,亦即,針對「特定犯人」之偵查,才屬於行使追訴權,才可停止時效的進行。此一見解,是前大法官鄭健才所主張,與檢方目前普遍接受的廣義說─不論犯人是否已經明瞭,只須實際進行調查犯人犯罪情形及相關證據,就算是偵查,顯然不同。

由上述最高法院見解觀察,軍方除了檢察行政作為以及通緝林毅夫之外,似乎並未對林毅夫叛逃投敵犯行採取具體的偵查作為,可說始終怠於行使追訴權。因此,林毅夫的追訴權時效停止事由,除了通緝一項之外,並無「持續偵查」這一項。

根據最高法院上述最新見解以及前述終止勘亂命令,軍檢、高檢所謂的「犯行始終不斷,始終行使偵查、追訴時效不會終止」的追訴權時效遙遙無止期情形,將不會發生。

總而言之,林毅夫的叛逃投敵犯行,依軍刑法最重可判至死刑、無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應依行為時的舊法20年計算,若再加上通緝停止進行四分之一,自民國80年5月1日起計算,其追訴權時效似乎至105年5月1日即可完成。

【中國時報/ 黃錦嵐】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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