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團訟二審改判賠8.9億 一審免責的八仙樂園也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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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團訟二審改判賠8.9億 一審免責的八仙樂園也要賠
八仙塵爆案首件團體訴訟,二審高院認定八仙樂園提供違建場地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改判八仙公司及負責人須連帶賠償,全案總判賠新台幣8.9億餘元,可上訴。
八仙塵爆事件發生滿11年,首波團體訴訟二審出現重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今(28)日改判,除維持活動主辦單位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呂忠吉應負賠償責任外,也認定一審免責的八仙樂園育樂公司及時任總經理陳慧穎,因提供違建場地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負損害賠償責任,全案總計判賠8億9688萬8216元,仍可上訴。

八仙塵爆案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晚間,由玩色創意與瑞博國際在八仙樂園舉辦「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活動中大量噴灑彩色粉末,懸浮粉塵接觸熱源後瞬間爆燃,造成15人死亡、484人輕重傷,成為台灣近年最嚴重公共安全事故之一。主辦人呂忠吉因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已於2023年7月服刑期滿出獄。

本案由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接受98名受害者及家屬委託,提起首波團體訴訟,求償26億餘元。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八仙樂園並非活動共同主辦者,因此免除八仙公司賠償責任,僅判呂忠吉、玩色及瑞博須連帶賠償4億588萬餘元。案件上訴後,高院參酌最高法院先前對其他八仙塵爆民事案件所建立的法律見解,改認八仙公司應負消保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責任。

高院指出,事故雖直接肇因於大量彩色粉塵接觸熱源引發爆燃,但八仙公司提供的場地同樣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指出,瑞博將未經核准的違建水池作為派對舞池,該處地勢下凹約170公分,形同半封閉空間,不利空氣流通,使大量色粉長時間懸浮聚集;加上舞台持續噴灑色粉、高溫燈具引燃粉塵,以及地面堆積約10公分厚的色粉,導致火勢快速延燒,大幅提高民眾生命及身體受害風險,因此認定八仙公司出租場地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審判決呂忠吉、玩色創意及瑞博國際應連帶賠償3億5128萬3547元;八仙樂園育樂公司與時任總經理陳慧穎則須連帶賠償1億3648萬8894元。此外,高院也提高懲罰性賠償金額,判決玩色及瑞博各須支付1億6536萬8926元,八仙公司另須支付7837萬7923元,總計判賠金額增至8億9688萬8216元。判決同時指出,賠償金已扣除部分被害人已領取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八仙公司急難慰問金及公益信託基金等給付,全案若判決確定,並將自2016年8月起加計法定年息5%。

高院認為,玩色及瑞博明知彩色粉末具有粉塵爆炸風險,卻未採取適當隔離措施,也未充分告知工作人員及參與民眾相關危險;八仙公司則明知園區違建場地不得出租舉辦活動,仍提供高風險場地供大型派對使用,雙方均有過失,因此均須負擔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責任。

消基會委任律師吳榮達表示,首波團訟98名被害人中已有56人與八仙公司和解,第二波337名受害者中也已有143人完成和解;不過,消基會認為二審判決仍未完全符合被害人訴求,後續將提起上訴。至於第二波團體訴訟,共337名受害者求償72億餘元,目前仍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圖片來源:翻攝自台灣高等法院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