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污水處理有規範 內設露營場改名也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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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污水處理有規範 內設露營場改名也受管
環境部明定明年3月起,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農業部表示,其主管的休閒農場內的露營設施雖將改為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而不適用,但整體休閒農場污水處理原已有規範。
綜合報導,環境部明定明年3月起,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農業部表示,其主管的休閒農場內的「露營設施」雖將改為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而不適用,但整體休閒農場污水處理原已有規範。

迎合消費商機,全台紛紛設置露營場,環境、生態卻可能遭破壞。為落實管理,區分休閒農場、露營場之別,依據交通部「露營場管理要點」申設露營場用地,不得設置休閒農場。農業部也在去年5月預告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調整相關用詞,其中第21條「十五、露營設施」將刪除,未來用「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管理,預計1月底、2月初公告施行。

名稱改變後,雖然不是環境部規定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的管理對象,但仍是休閒農場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符合休閒農場申設時的所有規定,污水處理也有相關規範,會由水利、環保等主管機關查核是否符合規定,且同法第41條也就設置區位若涉及水質水量保護區等區位,規定必須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的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40%;其中「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最大設置面積,以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10%為限,且不得超過2000平方公尺;可用空間皆有相關規範。

據環境部網站新聞,近年露營活動盛行,依據交通部觀光署資料,全臺目前總計約1,780處露營場,環境部為避免露營產生的污水,直接排放污染水體,於16日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露營場,應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後排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考量業者改善設施需要,將公告定於1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一年緩衝期,可利業者妥為因應。

環境部考量多數露營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指定事業規模及類別,但為使露營場能夠完善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減少直接污染水源區水體,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對於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如違反前述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另放流水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質標準,如超過標準則處新臺幣3千元至30萬元罰鍰,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

此外,環境部前已於112年3月7日及112年5月9日分別下達「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及其修正版,供露營場主管機關、地方環保局及露營業者就露營場合法化審查作業依循,配合本公告修正發布,同步調整下達指引修正二版。

本次公告修正發布相關資料,可至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附加檔案:
新聞稿附件公告附表.pdf
新聞稿附件-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修正二版).pdf

【圖片來源: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