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澄清:勞資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 未合意則依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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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導指出,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若勞雇雙方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可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但勞工不願意,雇主則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對此,勞動部強調,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並澄清相關誤解。
近日有媒體報導指出,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若勞雇雙方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可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但勞工不願意,雇主則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對此,勞動部強調,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並澄清相關誤解。
勞動部今(2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的核心在於明定勞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這不僅讓資方能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也保障有意願繼續工作的高齡勞工的權益。然而,如果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應依現行規定辦理退休,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具體而言,勞動部指出,假如勞資雙方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可繼續工作至67歲;若協商不成立,則勞工仍依原定年齡退休,不會因未達成協議而變成資遣。勞動部再次強調,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無法混為一談。
此外,勞動部提醒,根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中高齡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這包括薪資給付及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若勞雇雙方已協商同意延後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給付或其他勞動條件。違者,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依法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違規雇主的姓名或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圖片為文章示意圖,資料照】
勞動部今(2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的核心在於明定勞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這不僅讓資方能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也保障有意願繼續工作的高齡勞工的權益。然而,如果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應依現行規定辦理退休,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具體而言,勞動部指出,假如勞資雙方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可繼續工作至67歲;若協商不成立,則勞工仍依原定年齡退休,不會因未達成協議而變成資遣。勞動部再次強調,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無法混為一談。
此外,勞動部提醒,根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中高齡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這包括薪資給付及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若勞雇雙方已協商同意延後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給付或其他勞動條件。違者,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依法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違規雇主的姓名或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圖片為文章示意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