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社維法 規範仇恨言論與網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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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26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及網際網路不當言論的管制與處罰機制,針對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等主張,若足以影響公共秩序,將得予以行政處罰,並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限制措施。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及網際網路不當言論的管制與處罰機制,針對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等主張,若足以影響公共秩序,將得予以行政處罰,並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限制措施。
修正草案明定,在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圖像、服飾、影音或其他物品,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上述不當言論,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最重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在網際網路部分,草案規範,若於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相關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內政部經會商法務部、數位發展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後,得命網路平台、內容或應用服務提供者限制瀏覽、移除內容,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措施。
草案也設但書規定,若情節重大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內政部得逕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對於不遵行相關命令且無正當理由的業者,將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修正草案也擴大沒入範圍,將原本「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修正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以補強執法效能。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表示,修法是為落實總統賴清德提出的國安17項因應策略,並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對鼓吹仇恨、構成煽動歧視或暴力的行為,以法律加以禁止。卓榮泰指出,仇恨言論、恐怖主義及境外敵對勢力不當訴求,對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影響重大,政府有必要增訂管制與罰則,以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兼顧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意旨、人權保障與執法需求,明確規範處罰要件與執行措施,後續將配合法制審議作業,期能有效維護公共安寧與社會和諧。
修正草案明定,在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圖像、服飾、影音或其他物品,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上述不當言論,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最重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在網際網路部分,草案規範,若於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相關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內政部經會商法務部、數位發展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後,得命網路平台、內容或應用服務提供者限制瀏覽、移除內容,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措施。
草案也設但書規定,若情節重大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內政部得逕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對於不遵行相關命令且無正當理由的業者,將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修正草案也擴大沒入範圍,將原本「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修正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以補強執法效能。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表示,修法是為落實總統賴清德提出的國安17項因應策略,並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對鼓吹仇恨、構成煽動歧視或暴力的行為,以法律加以禁止。卓榮泰指出,仇恨言論、恐怖主義及境外敵對勢力不當訴求,對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影響重大,政府有必要增訂管制與罰則,以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兼顧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意旨、人權保障與執法需求,明確規範處罰要件與執行措施,後續將配合法制審議作業,期能有效維護公共安寧與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