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動保法修正 棄養最高罰百萬、虐待動物最重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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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動保法修正 棄養最高罰百萬、虐待動物最重關5年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農業部提出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近年社會高度關注的棄養、虐待動物及寵物產業管理問題,全面強化法制規範。修法重點包含加強飼主責任、提高棄養與虐待動物罰責、精進動物收容管理、強化寵物產業管理,以及賦予動物保護檢查員更明確的執法權限,全案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農業部提出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近年社會高度關注的棄養、虐待動物及寵物產業管理問題,全面強化法制規範。修法重點包含加強飼主責任、提高棄養與虐待動物罰責、精進動物收容管理、強化寵物產業管理,以及賦予動物保護檢查員更明確的執法權限,全案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在「強化飼主責任」方面,明定飼主須為成年人,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將以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為飼主;同時規範寵物送交動物收容所須符合一定條件,未符條件即送交者,將視為棄養。另為杜絕以「寵物走失」規避責任的情形,草案明定已登記寵物若遺失,飼主須於遺失事實發生翌日起5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者,亦視為棄養。

在罰責與刑責部分,草案大幅提高棄養動物的行政罰鍰,從現行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於虐待動物行為,故意傷害動物致重傷或死亡者,刑責由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藥物、槍械、暴力等方式凌虐動物致死且情節重大者,並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動物收容與善終管理上,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動物收容處所評鑑並公開結果,並針對安樂死條件進行明確化,須經獸醫師檢查確認,限於患有法定傳染病、生理狀態已達無法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或嚴重影響動物或人員健康安全等情形,始得實施,以兼顧動物福利與公共安全。

此外,修法亦加強寵物產業管理,建立商用特定寵物(犬、貓)合法來源與全流程晶片登記履歷制度,並提高非法經營罰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者,將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對非法繁殖或買賣場所內的動物,地方政府得不問所有權人逕予沒入,並在必要時採取緊急扣留、處置措施,以避免動物遭受即時危害。

對於修法進展,動物保護團體肯定行政院版本強化飼主責任及加重虐待動物刑責的方向,但也指出草案尚未納入實驗動物相關規範,期盼未來立法院審議、與立委版本合併討論時,能一併納入實驗動物福利與替代、減量等原則。

農業部表示,此次修法係以「加強飼主責任」、「提升動物收容管理」、「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及「強化動物保護」五大面向推動,共修正27條,優先納入具高度社會共識且實務可行的規範;至於尚具爭議的議題,將持續廣納各界意見,待社會溝通成熟後,納入後續修法規劃,逐步完善我國動物保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