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觀點:阿扁也有大水庫

蘋果日報政治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20年,更審卻被判無罪,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大起大落,台灣司法充滿不確定性,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20年,更審卻被判無罪,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大起大落,台灣司法充滿不確定性,每次判決都觸動社會神經,這次藍營反應激烈, 許多人大罵馬英九無能,他們似乎不相信現在的法院已經不是國民黨所開的。

翻案是司法之幸

扁政府時代的弊案波瀾壯闊,幾十位前朝官員受到特偵組的約談和起訴,但是,除了與扁家有關的之外,許多敏感案件因缺乏證據根本無法辦下去,但怯於社會壓力,寧願讓它躺在抽屜裡,也不敢結案。

公務支出大於公款收入,即不構成貪污,這是馬英九特別費被判無罪的主要原因,所謂大水庫理論只是先射箭再畫靶。且首長特別費是歷史共業,已經由立法院予以除罪化,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的本質相同,同為無罪之判決,才符合衡平原則。

就事實而論,阿扁被控貪污金額1億400多萬,而他卻使用1億3000多萬元 , 支出大於收入,這個水庫比馬英九的大太多了。

法官判決書上還列舉,「全民公投催生新憲」與「民主和平護台灣」這兩次大遊行,都得到阿扁超過1000萬的資助。其他還有涉及包括外交和中國民運在內的機密項目,判決書以代號取代。

上一次,地方法院審判馬英九和陳水扁的是同一法官,卻對兩案被告採取不同認定標準,說兩者性質不同,說馬英九的是大水庫,而陳水扁的連水桶也不是,且這位法官以不尋常的方式指派,取代原本抽到本案的法官。不論程序和實質都備受爭議,這一次因更審而有翻案機會,實為司法界之幸。

扁馬標準要一致

阿扁犯了很多錯,扁家收了巨額不義之財,應受法律制裁,但是法官應該尊重客觀事實,就事論法,公平對待馬英九和陳水扁,國務費與特別費都是大水庫,兩案的判決標準趨於一致,增加法律的可預測性,司法才有機會建立公信力。

(江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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