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收賄遭判7年10月 士檢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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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收賄遭判7年10月 士檢提上訴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公費助理費並收賄關說建案,士林地方法院日前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陳怡君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士林地檢署認為原審量刑過輕,難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今天就部分被告提起上訴。

士林地檢署指出,檢察官收受判決後,認為陳怡君、公費助理張惠霖及建商胡偉良等人犯行影響社會公益,觀感甚鉅,原審量刑尚難認妥適,因此依法提起上訴;至於其他4名被告,檢方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未提上訴。

根據士林地院判決,陳怡君於民國108年至114年間,與公費助理張惠霖為圖公費助理補助費自行運用,明知未實際聘用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仍偽造聘書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薪資、春節慰勞金等款項,合計新台幣384萬餘元。

判決指出,陳怡君、張惠霖另於112年9月至114年2月間,透過張惠霖擔任建設公司顧問名義,每月收受建商3萬9000餘元,合計收賄70萬5894元,並要求台北市政府相關機關加速辦理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道路開挖及臨時用電等建案事務。

法院審結認定,陳怡君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另因洗錢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同案中,人頭助理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至2年不等,均緩刑2年,並應支付公庫5萬至8萬元不等金額,褫奪公權3年;行賄業者高明義及胡偉良則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年,均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