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開羅宣言 具國際法效力
地位確定馬:台灣屬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今天說,中日和約明確確認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有人說台灣地位
地位確定 馬:台灣屬中華民國
總統馬英九今天說,中日和約明確確認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有人說台灣地位未定,「這個爭議,實在是可以告一段落了」。
馬總統上午在總統府接見「『開羅宣言』70週年國際研討會」與會貴賓,包括首度訪華的英國前首相邱吉爾外孫女蘇姆斯(Emma Mary Soames)等人。
總統除再次強調開羅宣言具國際法效力外,也說明台灣地位的確定性。
開羅宣言於1943年12月1日發布,馬總統說,1年多後,盟國在柏林近郊的波茨坦舉行波茨坦會議,通過了波茨坦公告,第8條內容明白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波茨坦公告已把開羅宣言吸納進來,日本1945年8月15日宣布無條件投降時,也特別表示願意接受波茨坦公告。
此外,他說,在日本降伏文書的第1、第6點都很明白的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
總統說,「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其實是三位一體,已經結合在一起了」。美國總統杜魯門於1950年1月5日發表聲明,把這三份文件再說了一遍,「強調各國都接受中華民國在台灣行使主權的這個事實」。
至於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有論者主張「只說日本放棄了對台灣、澎湖的主權,並沒有說放棄給什麼人?所以台灣地位還是未定的?」對此,總統也提出澄清。
他說,當時因為國共內戰還沒有結束,所以國共雙方都沒有被邀請參加舊金山和會,「當然也就沒有在合約上有機會簽字」。
總統說,實際上,當時的中國是在二次大戰當中受害最嚴重的國家,「當初中國沒有任何人代表,是很遺憾的事情,不過舊金山和約簽定的時候,也做了一個彌補的措施」;第26條規定參戰國可以跟日本另外再訂跟舊金山和約相似的和約。
所以,當時的蘇聯和中華民國都分別跟日本另外訂了約。總統說,中日簽的就是1952年4月28日簽定「中日和約」。
馬總統說,中日和約當中,「很明確的確認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我想這個爭議,實在是可以告一段落了」。【中央社】
馬:開羅宣言 具國際法效力
馬英九總統昨天出席開羅宣言七十週年紀念與學術研討會,對於開羅宣言的意義與效力,提出強力的辯護。馬表示,有人說該宣言只是「新聞公報」,「這個看法是很大的誤會」,他強調,開羅宣言對中華民國的意義,在於「奠定台、澎重回中華民國版圖的法律基礎」。
對中華民國意義 是收復失土
自由時報報導,馬表示,開羅宣言確立台灣的地位,「對我國來說,最重要就是收復失土」,宣言中要求日本必須將竊自中國的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因此奠定台澎重回中華民國版圖的法律基礎。
馬表示,過去外界曾有質疑,認為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報,因為三位元首並未簽字,因此不算是條約。馬強調,「這個看法是非常大的誤會」,在國際法上,一位國家元首在他職權範圍內所做的具體承諾,「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
馬也說,美、日官方出版的條約集,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書等三項文件列為條約,因此這三項戰時的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日、美與我國都受到拘束。
馬認為,當年蔣中正參與開羅會議,是中華民國第一次以四強姿態參與國際高峰會議,當時蔣抱持「扶弱小而寬仇敵,伸正義而避分贓」精神,與美、英兩國確立戰後東亞的版圖,而中華民國收復東北四省、台澎,協助朝鮮與越南獨立,不僅是劃時代的大事,對於往後東亞情勢也有決定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