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廣告入台 賴幸媛籲媒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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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今天在立法院答覆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質詢時表示,針對中共特定宣傳性的廣告,目前是不允許,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今天在立法院答覆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質詢時表示,針對中共特定宣傳性的廣告,目前是不允許,也已有相關法令可管理。但大陸廣告置入性行銷,則因台灣內部對於“置入性行銷”定義不明,目前仍無法有效管理。
賴幸媛上午赴立法院進行“政府對中國大陸各機關團體在台從事廣告活動之管理規範與執行裁罰情形”專案報告。
她說,24日將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平面媒體涉及刊登違法大陸廣告或置入性行銷廣告事宜”。她表示,大陸廣告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不得在台廣告的事項及內容,都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針對大陸廣告不能在台灣刊播,她籲媒體強化自律。
吳育昇表示,很多媒體都有大陸新聞中心,如果是新聞報道大陸官員,應算是新聞自由的範圍。台灣內部要先完成置入性行銷定義,再對外約束兩岸廣告,否則很容易混淆。
賴幸媛答覆說,目前需要有一個法令定義,但NCC提出衛廣法草案,其中關於“置入性行銷”學者眾說紛紜,至今未有定論。
她也說明,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賴幸媛表示,自從2003年到去年底,內政部裁罰大陸不動產廣告案件計27件,裁罰金額是新台幣870萬元。自2007年移民署成立至今去年底,移民署裁罰跨國婚姻媒合廣告約計300餘件,裁罰金額約5200萬元。經濟部裁罰大陸招商廣告計2件,裁罰金額20萬元。
【中評社 / 記者 黃筱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