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過馬路不禮讓救護車無法可罰? 交通部警政署回應了
生活新聞中心生活

高雄市日前發生一名中年男子在斑馬線上阻擋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甚至對駕駛比中指挑釁的事件,因警方起初表示無法可罰,引發社會譁然。對此,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26日分別發布新聞稿澄清,強調依現行法規,行人妨礙救護車通行的行為可處以新台幣500元罰鍰,若涉惡意挑釁、侮辱公務員,亦可能面臨刑責與民事責任。
高雄市日前發生一名中年男子在斑馬線上阻擋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甚至對駕駛比中指挑釁的事件,因警方起初表示「無法可罰」,引發社會譁然。對此,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26日分別發布新聞稿澄清,強調依現行法規,行人妨礙救護車通行的行為可處以新台幣500元罰鍰,若涉惡意挑釁、侮辱公務員,亦可能面臨刑責與民事責任。
事件發生於高雄楠梓區,一名67歲男子因傷在晚間6時呼叫救護車,當救護車行經楠梓新路與建楠路口時,一名中年男子走上斑馬線後突然停下,不僅未禮讓,還對駕駛比中指,導致救護車一度受阻。起初警方表示依現行法規難以開罰,但引起輿論高度關注。
交通部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若行人於道路上妨礙交通運行,包含不禮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者,依法可處以新台幣500元罰鍰。交通部進一步說明,救護車在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於道路上具優先通行權,不僅各類車輛需禮讓,行人亦應遵守此原則。
針對此案涉及的挑釁行為,警政署表示,該行人對駕駛比中指並有言語嗆聲,雖初判未構成《道交條例》妨礙交通之具體條件,但此舉已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屬「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之行為,得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警政署進一步指出,若上述侮辱行為情節嚴重,甚至妨害公務執行,還可依《刑法》第140條與第309條分別以妨害公務與公然侮辱罪移送法辦。針對部分誤解為「無法可罰」的說法,警政署與交通部均予以澄清,強調已有相關罰則,並非毫無處理依據。
此外,交通部也強調,若行人故意以強行、暴力等方式阻擋救護車,不僅可能觸犯《刑法》妨礙公務或強制罪,更可能因延誤患者送醫導致重傷或死亡,而涉及過失致重傷、致死等刑事責任,並須負起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部與警政署均表示,未來將持續加強宣導駕駛人與行人應主動避讓緊急車輛之觀念。交通部呼籲,各類道路使用者務必配合緊急任務進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救護車通行,以保障傷病患的黃金救援時效。
【圖片來源:中央社】
事件發生於高雄楠梓區,一名67歲男子因傷在晚間6時呼叫救護車,當救護車行經楠梓新路與建楠路口時,一名中年男子走上斑馬線後突然停下,不僅未禮讓,還對駕駛比中指,導致救護車一度受阻。起初警方表示依現行法規難以開罰,但引起輿論高度關注。
交通部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若行人於道路上妨礙交通運行,包含不禮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者,依法可處以新台幣500元罰鍰。交通部進一步說明,救護車在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於道路上具優先通行權,不僅各類車輛需禮讓,行人亦應遵守此原則。
針對此案涉及的挑釁行為,警政署表示,該行人對駕駛比中指並有言語嗆聲,雖初判未構成《道交條例》妨礙交通之具體條件,但此舉已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屬「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之行為,得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警政署進一步指出,若上述侮辱行為情節嚴重,甚至妨害公務執行,還可依《刑法》第140條與第309條分別以妨害公務與公然侮辱罪移送法辦。針對部分誤解為「無法可罰」的說法,警政署與交通部均予以澄清,強調已有相關罰則,並非毫無處理依據。
此外,交通部也強調,若行人故意以強行、暴力等方式阻擋救護車,不僅可能觸犯《刑法》妨礙公務或強制罪,更可能因延誤患者送醫導致重傷或死亡,而涉及過失致重傷、致死等刑事責任,並須負起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部與警政署均表示,未來將持續加強宣導駕駛人與行人應主動避讓緊急車輛之觀念。交通部呼籲,各類道路使用者務必配合緊急任務進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救護車通行,以保障傷病患的黃金救援時效。
【圖片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