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期的兩岸關係與行政權

賈文宇政治
交接期的兩岸關係與行政權
2016年總統大選發生政黨輪替,在520就職前到底當選人蔡英文可以做什麼、現任總統馬英九不可以做什麼,變成各方激辯的戰場。其實,解決交接期過長最直接的做法,是立法要求中選會必須在總統就職前兩個月內舉辦大選。
由於憲法明定了總統的職權與任期,如學者黃丞儀為文所言,到卸任前這個身份不會有改變,附隨於此一身份的權力自然也不會隨著時間推移而變遷。既然憲法保障總統/行政權在兩岸關係上一定的活動空間,則「限制現任總統權力」的合憲性疑慮就會較高。目前時代力量與民進黨版本中 直接禁止或間接(由國會或當選人)限制的設計,均難屬合憲。

相對來說,「賦予總統當選人權力」,應較為妥適。從歷年草案版本與學者評論來看,最沒有爭議的做法是賦予「國政與聞權」。至於其他,學者吳宗謀主張制定「妨礙交接罪」的特別刑法,嚇阻現任總統有踰越看守本份的作為。但除了檔案文件的遺失外,究竟何謂「妨礙交接」的構成要件並不明確,違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但明確化的過程,也會陷入吳文認為政治行為無法由法律窮盡列舉的困境。同時,事後的訴究有未必有實益。

本文建議針對行政權有違憲疑慮的作為,修法賦予當選人釋憲聲請權。首先,賦予釋憲聲請權是立法院有權規定之事項,也只有大法官有足夠的憲法權威處理最緊張的憲法爭議。再者,若非有違憲疑慮,總統/行政原仍有處理兩岸事務之權力,新民意的挑戰也應闡明違憲疑慮之根據。第三,釋字585號解釋後,大法官對有不可恢復之虞且懷疑違憲的作為得作成「暫時處分」、遏止其法律與事實效力。故若總統/行政權之作為真有嚴重危害,大法官尚能即時干預,立刻挑戰其正當性。

以上建言期待拋磚引玉,使交接法制的分析與討論更精緻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