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保德信併購案 公平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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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保德信併購案 公平會核准
公平交易委員會11日召開委員會議,針對台新金控公司擬與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綜合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11日召開委員會議,針對台新金控公司擬與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台新金控公司擬受讓保德信保險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保德信保險公司將成為台新金控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台新金控公司並控制保德信保險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參與結合事業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銷售金額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之除外適用情形,故由台新金控公司向公平會申報事業結合。

公平會指出,台新金控公司所屬子公司之營業項目主要為銀行業及證券業等,而保德信保險公司係經營人身保險業,是台新金控公司與保德信保險公司間係屬多角化結合。雖然台新金控公司原本有朝保險跨業發展計劃,但均未能取得保險執照。基於以上考量,本結合案並不致於減損參與結合事業間潛在競爭可能性,而是透過本結合案,使台新金控公司得參進保險市場的競爭。

此外,公平會也觀察到台新金控公司旗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經營保險代理人業務,屬保險業下游銷售通路,結合後台新金控公司將同時跨足保險商品與銷售通路,而產生垂直結合之情況。

公平會分析認為倘若結合後,保德信保險公司只透過台新金控公司旗下之台新銀行銷售保險商品,或台新金控公司旗下之台新銀行只銷售保德信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則台新金控公司須犧牲原本銷售其他保險公司商品之收益,保德信保險公司亦須犧牲透過其他通路銷售商品之收益。況且上游保險業者及下游通路業者保險經紀業及保險代理業數量甚多,保險業者亦可直接銷售或與其他銀行進行策略聯盟共同行銷產品,客觀上亦不易達成封鎖競爭對手之效果,故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後,有誘因或能力從事上游投入要素的封鎖及下游銷售通路的封鎖。

【圖片翻攝自google.com.tw/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