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臻嫺:​回應賴清德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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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市長真心為災民著想,更該嚴肅面對許多災民殷切期盼,不僅建商、台南市府行政部門當初在核照監造時有無行政疏失?應否一併究責?市府應否連帶賠償?等問題上,一併進行檢討、改善,讓類似悲劇不再發生,或才真能告慰不幸罹難的受害者及家屬。
台南維冠大樓倒塌造成一百一十五人罹難,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建商林明輝等五人五年刑期,台南市長賴清德和受災戶站在同一陣線,認為判刑太輕。對此,台南地院法官林臻��投書蘋果日報批賴清德以市長高度一再進行門外漢的批評指教,不僅無助國人建立正確法治觀念,反落入互相鬥臭沉淪,並無意義。
文章全文如下:
日前臺南賴市長於維冠倒塌案件宣判後,對該重大事故共奪走115條人命,法院卻僅判處被告等人各有期徒刑5年,表示不解,市長能如此體察災民之苦,情操令人感佩。本案尚未確定,仍可上訴救濟,筆者亦非承辦法官,原應謹守「法官不語」原則,但因市長數度要求「踹共」,也或許本案所牽涉的法律議題,對於醫師出身的賴市長,及一般未曾接觸法律的民眾,確屬陌生,故筆者認仍有透過媒體稍加說明的必要,以利繼續良性對話與促進法治教育。
有關我國《刑法》分別於51條與55條區分「一罪一罰」與「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同種或異種法益因而觸犯數罪名),並分別給予不同的評價規範,前者給予的評價是「數罪併罰」,後者則是「論以一罪、並從重處斷」,這些法律用語,對非法律人來說,確實長的很像火星文。
當然,最常發生、也容易幫助理解箇中差別的例子,應該是傷害與過失傷害罪。假設,我去找甲尋仇,先打了甲,看到乙上前幫忙,我便另行起意,再打了乙。如此因犯意各別、行為不同、並分別侵害甲、乙的身體法益,故論2個故意傷害罪,合併處罰。但如果我因一次交通事故之過失,同時造成甲、乙2人身體都受傷,則因過失行為只有1個,故縱造成複數法益受損,不管是致死、重傷、或輕傷,最後僅會依最重的情節,論以1罪,法律稱想像競合犯。
此因為我國《刑法》「於立法當時」即採「行為刑法」,依《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科刑時需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立法意旨應認對單一過失行為,若因被害人或被害法益為複數,即論以數罪併罰,有違「重複評價(行為人之責任)禁止原則」。故法院依法從一重處斷後,已在《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法定最高刑度內量處,對被害人而言,整體上若猶嫌不足,因此產生刑罰「評價不足」的問題,並非因為法官恣意,而是因罪刑法定原則,法官須依法審判的緣由。如認此類重大意外,法定最高刑度5年,無法充分評價,此時應建議立法機關正視修法,而不該將任何問題都推導成司法高牆,誤導民眾進一步不信賴法院。
如果這樣說明仍不夠清楚,或可再「假設」該案場景發生在市府自己起造的公共工程(如道路、橋樑)上,如因地震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倒塌,若同樣造成115人死傷,在檢察官未能舉證市府確有官商勾結、人謀不贓等故意或未必故意行為,僅能證明當初市府相關人員有業務上過失行為,而予以起訴,若法院依照死亡人數論以市府人員115次乘以5年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市長就會認為此符合公平正義?不會罵法院過苛?判決恐龍?
法院無法讓真的神明來斷案,或也無法讓人造的神明滿意,法院判決可受公評,事實上也始終一直受到來自各方的批評指教,何來高牆之說?如果司法真有高牆,那高牆正是立法機關透過各種法律給予的各種規範限制,如果法官真的推倒這座高牆,依民意來判決,那才叫恣意。如果,市長認為該讓高牆倒下,應促請立院修法,如果,市長真心為災民著想,更該嚴肅面對許多災民殷切期盼,不僅建商、台南市府行政部門當初在核照監造時有無行政疏失?應否一併究責?市府應否連帶賠償?等問題上,一併進行檢討、改善,讓類似悲劇不再發生,或才真能告慰不幸罹難的受害者及家屬。否則,以市長高度一再進行門外漢的批評指教,不僅無助國人建立正確法治觀念,反落入互相鬥臭沉淪,並無意義。
文章來源:蘋果日報/回應賴清德市長
【圖片為資料照】
文章全文如下:
日前臺南賴市長於維冠倒塌案件宣判後,對該重大事故共奪走115條人命,法院卻僅判處被告等人各有期徒刑5年,表示不解,市長能如此體察災民之苦,情操令人感佩。本案尚未確定,仍可上訴救濟,筆者亦非承辦法官,原應謹守「法官不語」原則,但因市長數度要求「踹共」,也或許本案所牽涉的法律議題,對於醫師出身的賴市長,及一般未曾接觸法律的民眾,確屬陌生,故筆者認仍有透過媒體稍加說明的必要,以利繼續良性對話與促進法治教育。
有關我國《刑法》分別於51條與55條區分「一罪一罰」與「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同種或異種法益因而觸犯數罪名),並分別給予不同的評價規範,前者給予的評價是「數罪併罰」,後者則是「論以一罪、並從重處斷」,這些法律用語,對非法律人來說,確實長的很像火星文。
當然,最常發生、也容易幫助理解箇中差別的例子,應該是傷害與過失傷害罪。假設,我去找甲尋仇,先打了甲,看到乙上前幫忙,我便另行起意,再打了乙。如此因犯意各別、行為不同、並分別侵害甲、乙的身體法益,故論2個故意傷害罪,合併處罰。但如果我因一次交通事故之過失,同時造成甲、乙2人身體都受傷,則因過失行為只有1個,故縱造成複數法益受損,不管是致死、重傷、或輕傷,最後僅會依最重的情節,論以1罪,法律稱想像競合犯。
此因為我國《刑法》「於立法當時」即採「行為刑法」,依《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科刑時需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立法意旨應認對單一過失行為,若因被害人或被害法益為複數,即論以數罪併罰,有違「重複評價(行為人之責任)禁止原則」。故法院依法從一重處斷後,已在《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法定最高刑度內量處,對被害人而言,整體上若猶嫌不足,因此產生刑罰「評價不足」的問題,並非因為法官恣意,而是因罪刑法定原則,法官須依法審判的緣由。如認此類重大意外,法定最高刑度5年,無法充分評價,此時應建議立法機關正視修法,而不該將任何問題都推導成司法高牆,誤導民眾進一步不信賴法院。
如果這樣說明仍不夠清楚,或可再「假設」該案場景發生在市府自己起造的公共工程(如道路、橋樑)上,如因地震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倒塌,若同樣造成115人死傷,在檢察官未能舉證市府確有官商勾結、人謀不贓等故意或未必故意行為,僅能證明當初市府相關人員有業務上過失行為,而予以起訴,若法院依照死亡人數論以市府人員115次乘以5年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市長就會認為此符合公平正義?不會罵法院過苛?判決恐龍?
法院無法讓真的神明來斷案,或也無法讓人造的神明滿意,法院判決可受公評,事實上也始終一直受到來自各方的批評指教,何來高牆之說?如果司法真有高牆,那高牆正是立法機關透過各種法律給予的各種規範限制,如果法官真的推倒這座高牆,依民意來判決,那才叫恣意。如果,市長認為該讓高牆倒下,應促請立院修法,如果,市長真心為災民著想,更該嚴肅面對許多災民殷切期盼,不僅建商、台南市府行政部門當初在核照監造時有無行政疏失?應否一併究責?市府應否連帶賠償?等問題上,一併進行檢討、改善,讓類似悲劇不再發生,或才真能告慰不幸罹難的受害者及家屬。否則,以市長高度一再進行門外漢的批評指教,不僅無助國人建立正確法治觀念,反落入互相鬥臭沉淪,並無意義。
文章來源:蘋果日報/回應賴清德市長
【圖片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