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挺ECFA 不給分配款 違憲

黃帝潁政治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在立院財委會揚言,將提案修財劃法,凡是反對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或辱罵北市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在立院財委會揚言,將提案修財劃法,凡是反對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或辱罵北市不繳健保費的縣市,中央就要以不准分配統籌稅款懲罰,更令人不敢置信的是,財政部長李述德竟回應蔡正元,「說到我的心聲」、「沒有錯」、「社會自有公義」,公然違反憲法「地方自治」與「體系正義」基本價值。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亦即我國財政收支劃分就地方政府之財政分配,必需符合憲法第十章之「地方自治」憲法價值,按憲法之規範,我國雖採單一國架構,然明文承認地方團體有自治權,得處理地方固有事務或接受國家之委辦事項,憲法雖未明文省、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法人格,惟地方制度法明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而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則於憲法第十章定有明文。



縣作為憲法規範上地方自治的基本單位,而省與直轄市僅明文依法自治,然縣自治有別於省與直轄市,除憲法第121條規定「縣實行縣自治」,更於第123條明文「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及第124條明文「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故憲法明文確立縣乃地方自治的基本單位,立法者對縣制度之設計,由於憲法已明文縣自治之實行享有憲法保障下不被任何國家權力(包括立法者)侵奪的地位與核心內涵 ,一旦國家權力介入地方自治欠缺合憲性基礎,即屬違憲的國家行為。



至於縣市作為自治團體的核心事務為何?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0號解釋理由書明白表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據此,憲法第118條及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雖然將地方自治之具體內涵委由法律進一步形塑,然而,立法者仍不得侵害地方自治之核心領域,導致地方自治之內涵被淘空,乃至名存實亡,而財政自主權則為地方自治核心價值之一。



基此,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立法設計必需符合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基本價值,對於財政劃分,需尊重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方符立法「體系正義」,故以地方政府不支持ECFA,作為不分配統籌款之事由,除無助於地方自治之實踐,更恐掏空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嚴重違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一條揭示本法為保障憲法地方自治之立法目的,致法制體系自相矛盾,若國民黨真依此推動修法,當違反憲法「地方自治」與「體系正義」基本價值,明顯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