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b併購foodpanda遭公平會否決 4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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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21日審議新加坡外送平台業者Grab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案,認為Uber持有Grab約13.1%股份,雙方存在股權連結及過往商業合作關係,恐降低Grab與Uber Eats在台灣市場積極競爭的誘因,且申報人提出的改善措施不足以消除疑慮,決議禁止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審議新加坡外送平台業者Grab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案,認為Uber持有Grab約13.1%股份,雙方存在股權連結及過往商業合作關係,恐降低Grab與Uber Eats在台灣市場積極競爭的誘因,且申報人提出的改善措施不足以消除疑慮,決議禁止結合。
Grab今年3月23日宣布,與foodpanda母公司Delivery Hero達成協議,將以6億美元(約新台幣190億元)現金收購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原規劃今年下半年完成交易,並於明年上半年將用戶、合作商家及外送夥伴轉移至Grab應用程式。
Grab於6月16日向公平會提出完整申報資料,公平會正式受理後,考量案件涉及台灣外送平台市場競爭及業者股權結構,於7月22日決議延長審議60個工作日,審查期限延至10月27日。
公平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審議並表決,參與表決的4名委員中,3人主張禁止結合,1人認為可附加負擔、不予禁止,另有1名委員迴避未參與審議,最終決議禁止Grab與富胖達公司結合。
公平會指出,台灣餐飲外送平台市場目前由foodpanda及Uber Eats兩大業者主導,呈現雙占結構。雖然Grab與foodpanda原本並未在台灣市場直接競爭,但交易完成後,Grab將取代foodpanda,成為Uber Eats主要競爭對手。
然而,Uber持有Grab約13.1%股份,儘管Grab採雙重股權架構,Uber表決權僅約3.9%,無法直接決定Grab的競爭策略,但雙方股權連結及過往合作關係,仍可能影響彼此的市場行為。
公平會提出4項主要競爭疑慮,包括降低Uber Eats積極競爭誘因、降低Grab積極競爭誘因、雙方過往互動增加協調風險,以及市場缺乏足夠抗衡力量,難以破壞業者間可能形成的協調行為。
公平會說明,由於Uber持有Grab股份,Grab獲利增加時,Uber也能分享投資利益。若Uber Eats透過降價或增加優惠與Grab競爭,雖可能提高自身營收,卻也可能影響Grab獲利及Uber的投資利益,因此可能降低Uber Eats積極競爭的意願。
同樣地,Uber對Grab的持股關係,也可能使Grab在制定競爭策略時考量雙方共同利益,減少與Uber Eats正面競爭的誘因。
公平會另指出,2018年Grab承接Uber東南亞業務時,雙方曾在知悉或應知交易可能違反競爭法的情況下,仍選擇實施難以回復原狀的交易。加上雙方長期在其他市場互動,對彼此經營策略相當熟悉,可能增加協調行為風險。
此外,台灣餐飲外送市場具有高度集中、網路效應明顯及進入障礙高等特性,新業者必須投入大量資金,同時吸引餐廳、外送員及消費者,短期內難以形成有效競爭,現有商家與消費者也缺乏足夠力量制衡大型平台。
公平會發言人辛志中表示,審查期間曾多次與申報人討論可能的矯正措施,申報人提出稀釋Uber持股、限制Uber人員兼任Grab董事,以及限制交換競爭敏感資訊等承諾。
不過,公平會認為,相關措施難以確保有效執行,也不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疑慮。依目前市場條件,可能必須進一步降低Uber對Grab的持股比例,甚至出清股份,才能有效降低雙方協調行為的風險。
公平會最終認定,此案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附加條件或負擔有效排除疑慮,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Grab與富胖達公司結合。
【圖片為資料照】
Grab今年3月23日宣布,與foodpanda母公司Delivery Hero達成協議,將以6億美元(約新台幣190億元)現金收購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原規劃今年下半年完成交易,並於明年上半年將用戶、合作商家及外送夥伴轉移至Grab應用程式。
Grab於6月16日向公平會提出完整申報資料,公平會正式受理後,考量案件涉及台灣外送平台市場競爭及業者股權結構,於7月22日決議延長審議60個工作日,審查期限延至10月27日。
公平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審議並表決,參與表決的4名委員中,3人主張禁止結合,1人認為可附加負擔、不予禁止,另有1名委員迴避未參與審議,最終決議禁止Grab與富胖達公司結合。
公平會指出,台灣餐飲外送平台市場目前由foodpanda及Uber Eats兩大業者主導,呈現雙占結構。雖然Grab與foodpanda原本並未在台灣市場直接競爭,但交易完成後,Grab將取代foodpanda,成為Uber Eats主要競爭對手。
然而,Uber持有Grab約13.1%股份,儘管Grab採雙重股權架構,Uber表決權僅約3.9%,無法直接決定Grab的競爭策略,但雙方股權連結及過往合作關係,仍可能影響彼此的市場行為。
公平會提出4項主要競爭疑慮,包括降低Uber Eats積極競爭誘因、降低Grab積極競爭誘因、雙方過往互動增加協調風險,以及市場缺乏足夠抗衡力量,難以破壞業者間可能形成的協調行為。
公平會說明,由於Uber持有Grab股份,Grab獲利增加時,Uber也能分享投資利益。若Uber Eats透過降價或增加優惠與Grab競爭,雖可能提高自身營收,卻也可能影響Grab獲利及Uber的投資利益,因此可能降低Uber Eats積極競爭的意願。
同樣地,Uber對Grab的持股關係,也可能使Grab在制定競爭策略時考量雙方共同利益,減少與Uber Eats正面競爭的誘因。
公平會另指出,2018年Grab承接Uber東南亞業務時,雙方曾在知悉或應知交易可能違反競爭法的情況下,仍選擇實施難以回復原狀的交易。加上雙方長期在其他市場互動,對彼此經營策略相當熟悉,可能增加協調行為風險。
此外,台灣餐飲外送市場具有高度集中、網路效應明顯及進入障礙高等特性,新業者必須投入大量資金,同時吸引餐廳、外送員及消費者,短期內難以形成有效競爭,現有商家與消費者也缺乏足夠力量制衡大型平台。
公平會發言人辛志中表示,審查期間曾多次與申報人討論可能的矯正措施,申報人提出稀釋Uber持股、限制Uber人員兼任Grab董事,以及限制交換競爭敏感資訊等承諾。
不過,公平會認為,相關措施難以確保有效執行,也不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疑慮。依目前市場條件,可能必須進一步降低Uber對Grab的持股比例,甚至出清股份,才能有效降低雙方協調行為的風險。
公平會最終認定,此案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附加條件或負擔有效排除疑慮,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Grab與富胖達公司結合。
【圖片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