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交部對中評社評論員文章提出反駁意見全文
中評社香港3月8日電(中評社編者按:中評社香港總部編輯部接獲台灣官方署名函件,對有關評論員文章提出反
中評社香港3月8日電(中評社編者按:中評社香港總部編輯部接獲台灣官方署名函件,對有關評論員文章提出反駁意見,為公正起見,特全文刊載如下,供各方參閱。)
夏季昌--“中華民國外交部公眾會執行長兼外交部發言人”
有關中國大陸中評社評論員文睿於本(2013)年2月21日所撰“馬拒絕兩岸聯合保釣不利互信”乙文,其中多有誤解,令人不以為然,理由如下:
一、文章中稱“以大陸方面不承認《中日和約》,為由拒絕兩岸聯手保釣,不但在法理上說不通,更是違背“九二共識”確定的兩岸一中原則••••”,顯見文先生不甚瞭解《中日和約》對釣魚台列嶼歸還之法理重要性,並對馬總統之主張有所誤解,詳述如後:
1、1952年《中日和約》之生效,中華民國與日本政府之間遂確認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之主權已完成移轉,此為我方要求日本歸還釣魚台列嶼之最重要法理依據,殊值大陸方面深思。
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共內戰導致中國分裂,兩岸政府之代表均未受邀出席舊金山和會,導致中國大陸在《舊金山對日和約》簽署事上缺席,和約第26條遂規定,曾與日本交戰之其他國家得與日本另締結雙邊和約。當時日本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遂與中華民國於次年(即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該條約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因此確認廢除中日《馬關條約》。
《中日和約》之簽訂,不但洗雪1895年《馬關條約》割讓台澎及其附屬島嶼的國恥,歷經八年浴血抗戰犧牲二千五百萬軍民贏得勝利後,有關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法律地位歸屬,亦經由《中日和約》之善後安排條款獲得妥善解決。因此,釣魚台列嶼之回歸對中華民國而言,法律基礎是經由《中日和約》確認收復清朝被日本竊占之固有領土,而非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華民國擊敗日本所獲得之戰利品。
2、《中日和約》確認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回歸中華民國,依據國際法相關規定,不因1972年台日斷交而受影響。
《中日和約》係屬處分條約,為確認完成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主權業已移轉之法律手續。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3條:條約終止或廢止,絕不損害任何國家依國際法而無須基於條約所負履行該條約所載任何義務之責任。第63條:條約當事國間斷絕外交或領事關係不影響彼此間由條約確定之法律關係。
是以中華民國政府依據《中日和約》生效後在台灣行使主權,包括接受日產及恢復台灣居民之國籍等實質管轄作為(第3條、第10條),所產生政府及人民之既得權利均繼續維持,不致因日方廢約行為而需回復原狀。因此我可主張此項和約對日本仍具有國際法之拘束力,據此要求日本履行《中日和約》上之義務隨同台澎歸還釣魚台列嶼。
3、中國大陸否定《舊金山對日和約》及《中日和約》,使得海峽兩岸在主張對於釣魚台列嶼主權法律基礎上發生重大差異,構成重大合作障礙。
依據國際法原則,戰爭狀態須經和約簽訂生效後始能結束,而且確定各項善後安排(例如既有條約效力,領土及公產處理、賠償責任及居民國籍)。是以我國與日本之戰爭狀態係經由《舊金山對日和約》授權簽訂之《中日和約》確認結束,台澎地區及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列嶼)依據該條約規定確認歸還我國(之前係戰勝國占領),此項和約為我方向日方要求歸還釣魚台列嶼之主要法律論據之一。
中國大陸既不承認《舊金山對日和約》及《中日和約》,則似僅能援引1972年9月25日《“中”日建交公報》作為雙方結束戰爭狀態之依據,比起《中日和約》整整晚了二十年之久。且《“中”日建交公報》僅於協議事項第(三)項後段規定日本“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即實施《開羅宣言》,歸還東北四省及台澎給中華民國)”,此段間接之文字表述,遠不及上述《中日和約》第4條以及此和約之照會第一號規定(“本和約適用於中華民國現在或將來之領土”)來得直接且強而有力。我方既有和約作為索還釣島堅強有利論據,而中國大陸方面因為僵硬政治理由忽略中華民國結束戰爭收復失土作為,不但削弱本身法律論據,亦且造成雙方難以在此項議題上進行合作。
二、 文先生於文章中稱“台灣方面罔顧釣島爭端的高度複雜性和敏感性,僅因大陸方面沒有正面回應“東海和平倡議”,就拒絕兩岸聯手保釣,實在講不通,也會因小失大”,顯又誤解我方之立場。
馬總統於去(2012)年8月發表“東海和平倡議”建議爭端各方首先透過對話擱置主權爭議,其次經由合作開發共享資源。“東海和平倡議”提出後,廣受各國政府人士、國際媒體、專家學者的支持,包括日本野田內閣之外相玄葉光一郎表示能體察“東海和平倡議”及其“推動綱領”的基本精神,並推動務實且具體的合作;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大江健三郎等80餘名專家學者召開記者會,認為倡議應被廣為宣傳;日本時報(The Japan Times)更有兩次社論明確指出,呼籲日本正視東海和平倡議,並擱置主權爭議;此外,美國知名智庫、學者、國會議員都曾公開表態認同,美國國務院也多次表達呼籲相關各方透過和平方式解決相關爭議,實與我“東海和平倡議”之精神一致,去年8月8日美國國務院前副發言人、智庫史汀生中心(Stimson Center)東亞計劃主任容安瀾(Alan Romberg)即認為,“‘東海和平倡議’匯聚並促進許多有用的基本原則,這是具可行性、務實的想法。”,8月11日美國“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副會長、AIT台北辦事處前處長包道格(Douglas H. Paal)亦認為,“馬總統之“倡議”甚為合理且有助益,•••”;比利時當代中國研究中心主任霍爾斯拉格(Jonathan Holslag)則直言,“當前日本與中國大陸因為釣魚台主權問題而僵持不下,馬英九此時提出這項倡議,應受肯定與歡迎,不過中國大陸並未積極回應,因此成效有待觀察”。
中華民國對於解決釣島爭端之立場較為明確,認應採取談判(協商)、調解(斡旋)、仲裁或訴訟等和平方式解決,馬總統於去年8月20日接受日本放送協會(NHK)專訪時亦表示,必要時可使用國際法將爭端提到國際法院來解決爭端。然而中國大陸迄今除對我“東海和平倡議”未有任何正面回應外,亦不願將本案交付國際法院解決,更未提出任何和平解決之具體作法。因而所謂兩岸聯手保釣真不知從何做起?
三、文先生於文章中稱“中國大陸並不否認台灣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然而證諸中國大陸在台日間歷次漁業會談時之作為,恐非事實。
多年以來,對台日間舉行之16次漁業會談,中國大陸方面從未表示支持,甚至幕後予以掣肘,每每在我方與日本洽談漁業會談前,中國大陸外交部皆會發言抨擊違反“一中原則”;日本更因囿於大陸態度,迄未願與我方就實質議題深入洽談。
馬總統於去(2012)年8月發表“東海和平倡議”,願意以“以對話取代對抗”、“以協商擱置爭議”的方式,與日本探討合作開發東海資源的可行性,並擬先行透過台日漁業會談,先解決漁業爭議,以維護台灣漁民權利。然而上年10月我與日方舉行之第17次會談預備會議前,中國大陸外交部仍發言警告日本遵守“一中原則”,要求不得談及主權事宜。鑒於我方在會談中向來堅持釣魚台列嶼主權,僅同意在擱置主權爭議下與日方談判,藉以保障台灣漁民作業利益,中國大陸方面此舉似係要求我方放棄主權主張,因此很難令人同意文先生所稱“中國大陸並不否認台灣對釣魚島擁有主權”。
由於中國大陸再三阻擾台日間歷次漁業會談,海峽兩岸間特別就釣魚台列嶼及周邊海域之合作欠缺互信基礎,倘中國大陸有意與我方合作,應至少不阻擾台日間漁業會談以及我方與日本間在重疊海域資源之共同開發,以表達其友善立場,未來雙方始有建立合作之互信基礎。
以上係針對文睿先生本(2013)年2月21日所撰“馬拒絕兩岸聯合保釣不利互信”評論文章之回應。兩岸在釣魚台列嶼之主張雖有若干相同之處,但在中國大陸方面僵硬政治立場改變之前,目前雙方在本案立場及法律論點仍有極大差距。
(全文完)
附錄:中評:馬拒絕兩岸聯合保釣不利互信
中評社北京2月21日電(評論員 文睿)近日來,中日關係因東海釣魚島爭端持續緊?。2月18日上午,中國3艘海監執法船相繼進入釣魚島附近海域巡航,其中一艘“海監50”最近時距離釣魚島約1公里處巡航衛疆,此舉引發日本方面強烈反應。就在此時,作為釣魚島爭端的事涉方,台灣當局再次拒絕兩岸聯手保釣的立場引發外界高度關注。
18日晚間,馬英九在國民黨“國家發展研究院”舉辦的大陸台商工商建設研討會裡針對釣魚島主權問題表示,兩岸不能聯手保釣。對此,馬英九提出三個理由:一是中共否定“中日和約”;二是馬當局提出“東海和平倡議”,中共至今沒表示任何意見;三是中共不希望台灣與日本對談時觸及主權議題,但沒有主權那來的漁權?台日不可能不觸碰主權議題。這三個理由,讓馬當局不知道兩岸怎麼合作起。
對於台灣當局拒絕兩岸聯手保釣的理由,我們不妨逐一分析辨識。
理由之一:中共否定“中日和約”。
“中日和約”又稱“台北和約”,全稱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由台灣當局與日本於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所簽訂的和約,當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由於當時國際間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哪個代表中國的主權有爭議,但由於當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具有正式的“外交關係”,於是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了該條約。
而在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兩國簽訂了《中日建交聯合公報》,同時日本與台灣當局斷交,日本宣布之前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的“中日和約”失效。根據《中日建交公報》,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了解並尊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亦即承認《開羅宣言》之實施。
由上可見,從合約法律效力的層面上看,“中日和約”的法律效力已於1972年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中日建交聯合公報》。由此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簽訂的“中日和約”,從法理上講毫無爭議。當然,從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角度而言,也不承認1972年中日之間簽訂的《中日建交聯合公報》。兩岸雙方互不承認對方與日本訂立的條約的立場是源自於1949年以來兩岸尚未實現統一的政治現實。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便產生了兩岸政治分歧,這種政治分歧一直延續至今,這是世所周知的事實。
而釣魚島主權問題,之所以具體事涉中國大陸、台灣與日本三方,而不是兩方,也是由於兩岸政治分歧所導致。在保釣原則立場上,大陸多次呼籲兩岸雙方能夠擱置爭議,共同保衛兩岸中國人共同的領土主權,這正是大陸方面本著在政治分歧上採取擱置爭議的原則,以兩岸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維護民族大義,兩岸共同聯手保疆衛土,捍衛兩岸中國人領土主權與尊嚴的正義之舉。
大陸方面希望兩岸聯手保釣,基於的政治原則與基礎正是兩岸雙方都承認並堅持的“九二共識”。大陸方面多次表示,釣魚島主權屬於兩岸中國人,並沒有刻意強調釣魚島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正是從“九二共識”出發,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大局。馬英九自2008年當選台灣地區領導人以來,多次表示要堅持“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本來兩岸雙方在這一政治原則上是一致的,是有著共同的政治互信基礎的。而此次馬英九以大陸方面不承認“中日和約”為由拒絕兩岸聯手保釣,不但在法理上說不通,更是違背“九二共識”確定的兩岸一中原則,不但於理於情說不通,更會對兩岸已有的政治互信基礎產生消極影響。
理由之二:馬當局提出“東海和平倡議”,中共至今沒表示任何意見。
從“東海和平倡議”來看,馬英九對於解決釣魚島爭端建議分兩個階段來走:第一階段,採取所謂“三組雙邊對話”方式平等協商,中國大陸、日本、台灣三方分別進行雙邊對話,就釣魚島議題展開協商;第二階段,在第一階段三組雙邊對談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礎上,陸、日、台三方進行所謂“一組三邊協商”,促成三方圓桌會談,共同協商有關釣魚島及其周邊海域的多項具體議題。
馬英九提出該倡議以來,各方均對此採取冷處理,其中最為主要的就是釣魚島問題因涉及各方核心利益而高度敏感,背後還有美國因素的主導,國際爭端議題錯綜複雜,而且釣魚島問題從根本上講是中國大陸與美國在亞太地區的競合博弈,更是牽一發而動全身,各方必須審慎研判,高度謹慎,並非如台灣當局倡議設計的那樣簡單。而且時至目前,中國大陸與日本持續緊張對峙,日本也對該倡議冷調處理,該倡議在事實上也不可能促成“三組雙邊”以及“一組三邊”協商。台灣方面罔顧釣島爭端的高度複雜性和敏感性,僅因大陸沒有正面回應“東海和平倡議”就拒絕兩岸聯手保釣,實在講不通,也會因小失大。
理由之三:中共不希望台灣與日本對談時觸及主權議題。
在台灣與日本對談時,必須要涉及主權問題,這個道理大陸豈能不知?而且如果台灣不談主權,只談漁權,就等於說將釣魚島主權拱手讓與日本,這顯然是不可行的。大陸希望兩岸聯手保釣,正是基於兩岸共同擁有對釣魚島的主權,換言之,大陸並不否認台灣對釣魚島擁有主權。事實上,大陸堅持兩岸共同保釣,就是希望如果台灣與日本開啟釣魚島漁權談判,台灣不能只談漁權,不能放棄對主權的爭取。只有在兩岸共同維護主權的基礎上,台灣才能有維護漁權及其他的權益的可能,而並非如馬英九所言,大陸不希望台灣與日本對談時觸及主權議題。
那麼為什麼馬英九以種種理由拒絕兩岸聯手保釣?釣魚島議題,表面看是中國大陸、日本、台灣的三方競逐,從深層次看,是中美之間亞太博弈的縮影。因美國已經明確表示,依據《美日安保條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屬於美國協防日本的範圍之內,換句話說,如果日本對釣魚島的實際管轄權受到威脅,美國有責任協防日本守衛釣魚島。再進一步講,釣魚島問題引發中國大陸與美國在亞太地區戰略利益的競爭,美國幕後操縱釣魚島爭端,其實是美國再平衡戰略的具體體現,其真正目的在於以海洋領土爭端為導火線,進一步引發東亞乃至整個亞太地區的緊張局勢,美國借此達到牽制和防堵中國大陸的目的。
作為釣魚島爭端最弱勢的一方,台灣夾在中國大陸、日本與美國三大強國之間,既要保持與美國、日本的友善關係,同時也要維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大局,即既不能得罪美、日,也不能與大陸交惡,因此台灣當局拒絕兩岸聯手保釣,主要是出於在國際爭端的夾縫中尋求自保。
從島內來看,馬英九曾多次拒絕兩岸聯手保釣,此次又是在馬當局島內民調持續低迷的背景之下,加之馬當局剛剛完成新舊“內閣”交接,特別需要內部政局的穩定。馬英九必須考慮到島內的政治因素。如果此時馬英九公開與大陸聯手保釣,在野黨陣營,特別是“深綠”陣營勢必以“傾中賣台”進行強力反制,這對目前處於內外困境的馬執政團隊來講無疑將雪上加霜。
可以預見,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馬當局拒絕兩岸聯手保釣的政策還將持續。在當前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鞏固階段後,馬當局這樣一種保釣政策,必然會對兩岸政治互信起到消極作用,甚至影響到兩岸關係大局。何去何從,我們拭目以待。